刚怀孕3个月被辞退 如家:不服从管理规定(图)

2013-12-12 07:59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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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女士的孕检证明



  杜女士是延安三路212号如家快捷酒店的一名客房员工,与酒店签了2年合同,今年11月30日到期。然而,就在合同到期的前一晚,杜女士收到酒店通知,她被辞退了,此时,杜女士已怀孕三个月。面对记者的询问,如家酒店回应,杜女士没有与如家签订过合同,不是如家员工。原来,该家酒店前身是青岛爱情海酒店,后加盟如家,并由如家管理。

  合同到期前一晚被辞退

  12月10日上午,杜女士按照日常上班时间,来到延安三路212号如家快捷酒店。可这次,已不准杜女士再进入酒店客房。这一天,已是杜女士被辞退的第11天。“我与酒店签订了两年合同,从2011年12月1日到2013年11月30日。可11月29日晚,也就是合同到期的前一晚,我被叫到经理办公室,酒店张经理告诉我,30日就不用来酒店上班了。”杜女士告诉记者,合同到期的前一晚,她就这样被酒店辞退了,此时,杜女士已怀孕三个月。

  “只有在生育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12个月以上,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杜女士说,她孩子的预产期是明年五月份,如果现在被辞退,生育保险就无法再缴纳,明年就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对于在青岛打工的她和丈夫而言,没有了保障,生活将面临很大压力。

  虽然被辞退,杜女士还是天天到酒店,但酒店负责人告诉她,即使人来了,也不安排活,工资也不会有。杜女士不断找酒店经理,期望酒店可以改变主意。然而,当杜女士10日上午来到酒店后,酒店人员已不再让她进入客房,只准她待在酒店办公室。

  不交工服,上个月工资不发

  “12月10日,11月份的工资就应该到账,但我到银行查询,没有工资。”杜女士告诉记者,酒店通知她,必须交出工作服、工作牌及钥匙等物品,另外在离职申请表上签上名字,正式离职后,才可以从酒店拿到上个月的工资。

  面对被辞退的境况,杜女士找到如家酒店的张经理。但张经理说,她不是如家酒店的员工,跟谁签的合同应该去找谁。原来,该家酒店前身是青岛爱情海酒店,后加盟如家,挂上了如家招牌,并由如家来管理。“两年前,我来到酒店工作时,这家酒店就已更名为如家快捷酒店。”杜女士说,但她的劳动合同是与青岛爱情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

  12月11日上午,记者联系了延安三路212号如家快捷酒店的张经理。张经理表示,杜女士并不是如家的员工,这个问题根本不是如家的问题,要先搞清楚劳动合同的主体是谁。“劳动合同书上盖的谁的章应该去找谁。”张经理称,杜女士应该去找用工方,而不是如家酒店。

  随后,记者又联系到青岛爱情海酒店的李经理,她告诉记者,杜女士是违反酒店管理规定才被辞退的。李经理称,爱情海酒店加盟如家后,是由如家来负责管理,杜女士就应按照如家酒店管理规定行事,但她违反劳动纪律,不服从管理,只好将她辞退。对于杜女士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李经理称不请假就旷工,让她签字也不签字。

  然而,杜女士告诉记者,她在酒店工作的这两年时间内,没有收过一个客户的投诉。要说到违规,杜女士称,其丈夫学车的一段时间,他迟到过几次,但事先都与酒店客房经理请过假。

  “酒店给张表,让我主动辞职”

  在得知自己被无故辞退后,杜女士曾于12月1日,来到市南区劳动仲裁部门寻求帮助。工作人员告诉她,因为没有单位的解聘书材料,还无法证明单位辞退她,在法律上双方还未解除劳动关系。另外,工作人员还称,妇女怀孕期间,一旦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杜女士可携带相关证据申请劳动仲裁。

  青岛爱情海酒店的李经理称,杜女士被辞退一事已经确定,酒店也已处理完毕,如果杜女士有异议,可以到有关部门去投诉,也可到法院去打官司。

  “虽然酒店从11月29日就通知我被辞退了,但实际上,直到今天,劳动合同还没有终止。”12月11日下午,记者来到杜女士家中,其丈夫给记者拿了一张《如家酒店离职申请交接表》。“如果我在这张表上签字,就表明我是主动离职,而不是被公司辞退,这样,我就拿不到酒店的解聘书材料,也就无法申请劳动仲裁。”杜女士称,酒店人事经理及酒店总经理都已签字,但她并没有签字。

  在这张表上,记者看到,杜女士填写了个人的基本信息,但没有在“员工签名”项上签字。这张表上还有“主动离职原因”一项,是员工主动离职需要填写的,杜女士也没有填写。

  杜女士告诉记者,她只是期望合同能够顺延下去,能给自己还未出生的孩子一个保障。

  怀孕期间女工不能随意被辞退

  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应随意辞退怀孕女工,如果被辞退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恢复日之间的工资损失。如果被辞退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最新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也作出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若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图 记者 于伟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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