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女婴被抱走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03-28 09:43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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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石家庄3月27日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7日公布“河北安新超生女婴被抱走案”二审判决结果,刘家提出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驳回刘家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北省安新县圈头乡桥南村农民刘老根、夏凤各夫妇称,18年前,他们超生的女婴出生11天后被乡政府派的人抱走,至今下落不明,相关方面一直没有给予明确说法。为此,刘家以政府信息公开为由,将县政府告上了法庭。去年12月27日,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刘家的诉讼请求。刘家不服,继续上诉。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上诉人刘老根、夏凤各主张其女儿在1995年被安新县圈头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强行抱走,要求公开被处罚女儿送养及收养情况的信息,并非被上诉人安新县人民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关于刘家上诉提出依据相关规定,安新县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民政儿童送收养信息公开主体的上诉理由,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过审理,刘家提出的相关规定并不能证明安新县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民政儿童送收养信息公开主体。

  此外,针对双方争论的保定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这个复议决定也只是责令安新县政府履行答复职责,并非责令其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安新县政府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后,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明确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其掌握范围,履行了相应的告知和说明。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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