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两管理部门将共享信息 堵公积金骗提漏洞

2014-04-16 07:07   来源: 齐鲁晚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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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鲁晚报济南4月15日讯(记者喻雯 见习记者李师胜)本报15日刊发的“没房产证没合同,竟提出公积金”的报道引起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济南市住房保障管理局的高度重视。为了堵住伪造房产证和购房合同骗提公积金的漏洞,两个部门相关负责人回应本报,将在近期建立房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联网。届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人员可凭房产证号码校验公积金提取人房产信息的真实性,同时也能将网签合同与提取人所提交的购房合同比对,辨识购房合同的真伪。

  近日,记者调查了解,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管部门没有实现房产信息联网,成了不少中介“造假骗提”的主要漏洞。目前来看,市民提交房产证后,公积金中心审批人员通过肉眼来判断真伪,如果有造假人员拿着假房产证“以假乱真”,难免会出现辨别不清的情况。

  此外,当提取人提交房产证时,由于无法在系统中查询房产证的真实信息与之比对,也留下了骗提的隐患。

  对此,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15日表示,目前他们正与济南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沟通,准备近期与对方建立房产信息共享平台,房产信息联网之后,公积金中心审批人员可凭房产证号码校验房产信息的真实性。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这种联网的需求,我们将积极配合。”济南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有关负责人说,目前他们正在开发一种软件,安装到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厅的办理设备上,实现住房公积金与房管部门的个人住房信息联网。“这样既可以保证个人住房信息隐私,也可以让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人员校验房产证的真假。”

  该负责人解释,住房信息联网并不是“以人查房”,泄露个人住房隐私。联网后,只要输入房产证号,就能查到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及房屋详细信息,可以与提取人提供的房产证信息形成比对,看两者是否匹配。如果提取人提供的信息与系统中的房产登记信息不一致,系统将予以提示,这样就直接杜绝了房产证造假。

  此外,市民因购房原因提取公积金时,在房产证办下来之前,可以提供购房合同和发票。“联网后,购房合同的真伪也可辨别。”该负责人说,市民在购买商品房和二手房时都会网签,有关信息会在房管局备案。联网后,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可以通过系统查询到网签合同信息,通过将网签合同上的信息与公积金提取人提交的购房合同比对,辨识购房合同的真伪。

  该负责人提醒,房产信息的查询核实是“敞开”的,不仅是公积金管理中心,其他市民或部门如果有这种需求,都可以到济南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法律事务科进行核验,有联网需求的部门还可以与房管部门进行信息联网核验。

  增设复核岗 提取审核要过两关

  为了堵住房产证造假骗提公积金的漏洞,济南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房管部门还采取了其他系列措施,提高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的规范性,防范骗提风险。

  15日,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提高审核的准确性,近期将增设提取业务复核岗,每笔审批业务将由初审与复核两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市民办理业务时,由初审人员受理、审核提取申请材料并录入系统后,交由复核人员对申请材料及录入内容进行再次检验后办理,提高材料把关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将逐步实行电子档案,受理提取审批业务时,将留存经办人及提取所需申请材料的影像资料,以电子档案形式存档,方便事后稽查和查证。

  济南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济南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房屋产权登记中心也将与住房公积金大厅建立联动机制。当住房公积金大厅工作人员发现申请材料与系统登记的信息不匹配,可以向房管部门反映,房管部门将做进一步核实,如果确定是假房产证,则报警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我们建立了信用档案体系,加大对社会的公开力度。”该负责人说,一经落实造假责任主体,工作人员会将责任方的身份信息、申请房屋信息、申请登记类型、具体造假情形等内容录入房屋登记主体信用档案,将其列入信用体系黑名单,定期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以下12种情况可提取公积金

  根据新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自住住房);(二)偿还购买自有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且房租超出同户籍共同居住家庭直系亲属工资收入15%以上的;(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五)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六)调离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也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方式办理);(七)非济南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的;(八)出境定居的;(九)正式退休的;(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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