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租车新规"五一"实施 下午5到7点不得交班

2014-04-29 14:11   来源: 大众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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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发布会现场



  大众网青岛4月29日讯(见习记者 李佳宁)今天上午,大众网记者从《青岛市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青岛市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修订稿)》(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规范》对驾驶员服务、电召服务等方面做了具体要求,并指出驾驶员不得在每日上午7时至8时30分和下午17时至19时高峰时段交接班。

  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副主任赵海滨介绍说,青岛共有出租汽车10926辆,出租企业35家,从业人员2.3万余人。为满足市民需要,市交通运输委、市发改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过前期充分调研,借鉴上海等地经验,结合青岛出租行业的特点,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对该《规范》进行了修订。

  赵海滨表示,《规范》对运输车辆、服务站点、出租汽车企业、服务人员、服务流程、电召服务、运输安全、监督和服务评价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共14个章节,一级条56条、二级条134条。

  同时,《规范》明确了驾驶员的服务要求及服务用语等,同时,为保护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规范》规定: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传染性等违禁物品、宠物(导盲犬除外)以及可能污损车辆的物品乘车时,驾驶员可拒绝提供运营服务等。增加电召服务的新要求,鼓励出租企业提供24小时全天候电召服务,并对电召服务话务员的服务用语、服务流程等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增加青岛出租行业新特色,对出租车车型、服务标识、驾驶员运营中作了特色要求,除此之外,在暂停运营方面,要求驾驶员执行错时交接班制度,不得在每日上午7时至8时30分和下午17时至19时高峰时段交接班;因交接班、车辆故障、驾驶员用餐或休息等原因不能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时,应使用交接班标识牌或“暂停”运营标志;未显示“暂停”标志的车辆,不得拒载。

  针对市民的投诉,《规范》还要求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处理并回复投诉人,比国标10日内处理完毕要求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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