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邓海建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强调: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院校作为限制性条件,省会及以下城市用人单位招聘应届毕业生不得将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5月14日《北京青年报》)
如果说眼下二三线城市放宽落户门槛是为拯救楼市,那么,省会及以下城市放宽就业
户籍门槛则是兜底社会公平。越是就业压力激增,越要依法依规防止各种户籍歧视。《宪法》和《劳动法》明确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2008年施行的《就业促进法》更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此外,有关反对户籍歧视的就业促进制度也不少。去年底,教育部、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下发《关于举办国有大中型企业2014届高校毕业生网上双选月活动的通知》,严禁国有企业招聘对性别、户籍、学历、院校等条件进行限制。
遗憾的是,就业实践中的户籍歧视并不鲜见。譬如,2013年11月20日,安徽籍女孩苏敏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递交起诉状,状告南京鼓楼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对外招录10名“12333”电话咨询员时存在户籍歧视;再如,2013年12月29日,23岁的湖南籍青年小李给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寄信,举报2014年度上海市公务员考试的报考要求涉嫌户籍歧视……但问题是,如果比照最新的这个《通知》,好像省会及以上城市在户籍门槛的设置上,还是有着“特殊”的弹性权力。越是大城市,越容易上演户籍歧视 ,因为大城市的就业行为溢价明显,博弈更为激烈,规则更为多元。如果这块户籍歧视中的“硬骨头”成为冠冕堂皇的“例外”,那么,“禁止户籍歧视”之善政还有多少现实价值?
无论大城市,还是小城镇,无论企业招聘,还是公职招录,莫名其妙的户籍门槛都应该被一视同仁地拆除。一言以蔽之,“
禁设户籍门槛”应成为规则标配。在户籍改革难以阔步推进的今天,如果就业中的户籍门槛继续为大城市留下一道缺口,就业公平恐怕还要继续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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