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灯下的腐败监管不能“灯下黑”

2015-01-28 08:59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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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毕晓哲

  “小小路灯的背后,往往是数千万甚至上亿的巨额投入。”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大中城市上十万盏路灯的日常改造维护、电费支出、广告承租等方面都是巨额收支,从设计招标到验收维护,每个环节几乎都得花钱疏通。而动辄上亿元的豪华路灯亮起来的同时,往往倒下一批“小官巨贪”。(1月27日新华网)

  据媒体报道,近年来城市路灯部门贪腐案频发,涉案金额动辄数百万元。如杭州市电力局路灯管理所原会计徐玥明,一人就贪污路灯电费588万元;湖北荆门市城区路灯管理局原局长沈忠斌、副局长张孝军两人“联手”贪污受贿550多万元。这只是路灯“腐败”的冰山一角,由于监管机制的缺乏及失效,为城市提供光明的路灯系统频出“小官巨贪”,早已成了“灯下黑”。

  城市路灯等设施采购,属于政府公共预算的一部分,但这一笔公共财政款项,究竟用到了什么地方、采购了“多少路灯”、维修更换多少、质量品质如何,其实在人大监管、上级监督方面基本缺失。因而杜绝城市路灯的“灯下黑”现象,首先应彻底改变城市公共财政管理上的注重预算审批,而放纵“决算”监管的现状,将监管监督的触角深入到“每一个路灯”的采购、使用等末端环节,监管到每一分每一厘财政预算款项的使用情况。尤其是需要充分引进公众监督,不仅要让公众知道“预算”了多少,还要清晰地让公众明白“使用”了多少、科学合理与否。

  另外,路灯成为部分腐败分子“发财”的工具和来源,本质上与政府政务改革不到位有关。目前,一些地方政府管理社会事务过多、权力过大,导致了原本可以交给社会、交给企业管理和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长期被“包揽”在政府手中。路灯问题以及与路灯相关的城市公共服务,地方政府完全可以“撒手”,进一步“简政放权”,交给更专业、效率更高的公司或企业来办。

  城市路灯“灯下黑”式的腐败,是城市管理和政府管理体制的一面镜子,其中折射出来的问题和积弊,应该引起重视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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