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烦民证明",地方要有细则

2017-06-15 08:47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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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马涤明

  要想彻底终结“烦民证明”问题,还需要有效监督,需要中央政策在地方基层部门得到真正落实。因此,一律取消“烦民证明”,有必要将“证明”问题纳入有关部门的日常监管清单之中。

  6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决定,今年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烦扰群众的证明和手续摸清情况有力作为,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6月14日《北京青年报》)

  一律取消的“烦民证明”被归结为四类,是一种概括性的“证明清单”,这个清单清晰地勾勒出政府部门的责任、义务,公民和社会组织的义务、权利。今后再被要求提交“证明”,我们可以对照这四条:一,有无法律法规依据,而不是地方文件依据,更不是某个部门的“规定”;二,个人现有证明,比如居民身份证,能证明“自己是自己”,比如房产证,能证明“房子是我的”;三,申请人书面承诺能够解决的,比如某些票据、证明丢失,应该只能本人承诺;四,能通过网络核验的,相关部门应通过网络核验,免去群众跑腿的义务。

  国务院提到的四类“烦民证明清单”,虽是概要性的,实际上已经很清楚,地方行政审批部门如果端正态度,把优化服务挺在前,应该很容易吃透国务院的精神。但“奇葩证明”的问题能否终结,短时间内或许不能太乐观。从某些经验上判断,有些部门、个别工作人员人为设置“证明许可”,宁愿群众跑断腿而不愿通过网络核验,甚至刁难群众的情况,仍可能发生。“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要想彻底终结“烦民证明”问题,还需要有效监督,需要中央政策在地方基层部门得到真正落实。

  一律取消“烦民证明”,有必要将“证明”问题纳入有关部门的日常监管清单之中。一方面是地方政府需明确权威解释部门,比如某些证明究竟有无必要,该由官方“自行举证”,还是属于群众提供的义务,若争执起来,不能没有权威仲裁、解释。这个职能究竟该由哪个部门承担,应当明确。另一方面是疏通投诉渠道,加大问责力度。如果相关部门明知是“烦民证明”,却非要增加群众或企业的额外义务,不但应该严厉问责,而且应当将问责情况向社会公开,以烘托普法效果。

  群众最无奈的是,明明是国家已经免除了很多“证明”义务,但到了有些部门却有理说不清,而基层派出所等部门还是难逃“证明灾区”的命运,结果是“派出所怒怼”现象层出不穷。要终结这种现象,目前阶段地方政府有必要制定有针对性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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