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自开罚单"是良性互动

2017-11-20 08:31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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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英锋

  公民的反监督就像啄木鸟捉病灶里的虫子,盯着执法的漏洞和瑕疵,指出相应的问题,向执法者传导了一种压力,对执法者是一种倒逼和督促,有助于执法者增强法治意识、敬畏意识和自律意识。

  “交警的灭火器都没有,还罚我们的灭火器?”11月15日,宁夏银川一市民因未随车携带灭火器遭处罚后,要求查看警车是否携带灭火器,却发现警车也未携带灭火器。相关视频上传网络,引发热议。11月16日,宁东交警大队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九条第十八款之规定,对宁A0076警车驾驶员进行了处罚。(11月18日《华商报》)

  交警作为执法者检查车辆携带灭火器的情况,却被检查对象反将一军,被检查对象“检查”发现了警车未带灭火器的漏洞,未免尴尬。而这位市民敢于检查警车,勇气可嘉,令人拍手称快。警方诚恳接受监督、及时纠错的态度也令人欣慰。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对原告方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方可以提出反诉。公民面对执法部门的检查监督,提出反检查的要求,也是一种“反监督”。《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公民的“反监督”在法定的公民监督权范畴之内,符合宪法的精神。实际上,不少公民都有“反监督”的意识,不少执法者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曾被检查对象索看或检查过执法证件、质询过着装、执法程序等事项。有的执法者就没有经受住“反监督”,执法受阻,弄得非常被动、狼狈。

  公民的反监督就像啄木鸟捉病灶里的虫子,盯着执法的漏洞和瑕疵,指出相应的问题,向执法者传导了一种压力,对执法者是一种倒逼和督促,有助于执法者增强法治意识、敬畏意识和自律意识。有助于规范执法行为,夯实执法地基,保持执法的“健康”,有助于法治建设的进步。

  正人先正己,打铁先得自身硬。执法者应该做守法的模范,应该奉行更高的守法标准,要求公民、企业等做到的,执法者应该首先做到,且做得更好,更到位,而禁止公民、企业等去做的,执法者必须坚决不做,恪守底线。同时,执法者应当从携带证件、着装、执法用车、使用文书、适用程序等每一个细节入手,堵住漏洞,完善执法程序,必须提升执法的能力,确保执法的质量,做好应对反监督的准备。每一个执法部门,每一个执法者,每一次执法行动,都要经得住反监督,都要经得住公众的检验和时间的检验。唯如此,执法监督才具有充足的正当性、严肃性、权威性,才具有足够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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