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贴小广告情节严重罚款万元 新规下月起施行

2017-12-16 08:48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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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洪智 通讯员 伍玲 报道

  半岛都市报12月15日讯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定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赋予执法部门更多的执法措施,对部分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

  《条例》分为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六章,共计64条。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赋予执法部门更多的执法措施。除依法查封、扣押和实施代履行外,《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人、非法倾倒废弃物情节严重、暴力阻碍查处违法建(构)筑物等严重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执法部门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可以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同时,《条例》普遍设立了法律责任,部分条款提高了处罚额度。比如,在市容管理方面,针对“小广告”问题,拒不改正的,处罚标准由原《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提高到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环境卫生方面,针对私设废弃物处理场问题,处罚标准由原《办法》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提高到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新闻 明年占掘路计划需在12月29日前申报

  □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洪智 报道

  半岛都市报12月15日讯 12月15日,记者从青岛市城市管理局获悉,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合理有序统筹年度占掘路计划,根据有关规定,如因工程建设确需于2018年度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红岛经济区范围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改建、扩建、大中修城市道路,请于2017年12月29日前到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市政管理处(市北区徐州路158号)申报占掘路计划。

  逾期不报,将不纳入2018年度占掘路工程建设范畴。申报表格请登录szgyj.qingdao.gov.cn“公告公示”栏下载,并加盖公章,市民可拨打0532-82861879、82967552联系。

  部分《条例》亮点

  疏堵结合治理占路经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摊点群设置规范,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划定本行政区域便民摊点群经营区域,并确定管理责任人。

  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规定: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知的期限内整改或者拆除的,经市、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整改或者拆除。第六十二条规定:对……暴力阻碍查处违法建(构)筑物等严重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执法部门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可以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禁止设置地桩地锁。《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地桩、地锁以及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公共场地或者阻碍通行。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阻碍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道路以外的公共场地或者居民住宅区的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加大公厕建设管理力度。《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公共厕所的,应当严格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设置厕位,并按照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公共厕所应当按照规范设置标志,免费开放,不得擅自停用。未免费开放或者擅自停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规定:鼓励单位的内部厕所免费对外开放,对免费开放的内部厕所,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指示牌,并予以适当补助。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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