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阻吸烟者无责"为文明护航

2018-01-24 09:14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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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寇宇龙

  从一审判决的“1.5万元补偿”到二审判决的“劝阻吸烟者无责”,这不仅给了杨先生公道,也给了公众明确的答案:公民有责任、有权利去维护公共空间的文明,只要是法律允许的方式,就无需为此付出代价。

  1月23日,备受全国关注的“电梯劝阻吸烟猝死案”在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开区综合审判庭二审公开宣判。二审法院驳回了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中判决杨先生补偿田女士1.5万元的判决结果也被纠正。(1月23日《法制晚报》)

  当发现有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要不要上前劝阻?劝阻吸烟者是否应该承担不必要的成本和代价?这是去年5月发生的这起“电梯劝阻吸烟猝死案”留给公众的疑问。从一审判决的“1.5万元补偿”到二审判决的“劝阻吸烟者无责”,这不仅给了杨先生一个公道,也给了公众明确的答案:公民有责任、有权利去维护公共空间的文明,只要是法律允许的方式,就无需为此付出代价。

  小区内的电梯是狭小的公共空间,在电梯内抽烟会对他人健康造成伤害,见此情形,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上前劝阻。不幸的是,吸烟者在与杨先生争执后不久,突发心脏病死亡,杨先生因此被告上法院,死者家属要求其赔偿约40万元。其实不论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在判决中都认为杨先生的行为与死者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同的是,一审法院拿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与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酌定杨先生向田女士补偿1.5万元。不难理解,一审判决体现出了法院对“弱者补偿”的心理,却模糊了规则,因为我国的侵权责任法适用的是“民事侵权”行为,在此案中,并不存在“民事侵权”行为。杨先生劝阻吸烟行为的动机是出于对公共空间文明的维护。如今,二审法院对此进行了纠正。

  因在电梯内吸烟而与人发生争执,最后猝死,吸烟者的过错和其所承担的后果,显然也是不对等的,这无疑是一个悲剧。然而,需要明确的是,这一悲剧并不是由“劝阻吸烟”这一行为导致的。这一悲剧参杂着难以预料的因素,就像生活本身就有很多意外,无法将其一一归因。死者是不幸的,人们为此释放出同情心也是正常的。尽管二审之后,杨先生表示愿意出于人道主义拿出1万元给死者家属,但这和一审法院判决杨先生“补偿”死者家属有着截然不同的意义。

  就此案而言,坚持了法律的原则,是一种正义。在生活中,我们很多人时常为该不该阻止不文明行为而纠结,时常担心会为此付出不必要的代价。对此,法律要鼓励公众去做对的事,并对公众进行切实的保护。当人们缺乏勇气时,规则当给人以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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