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潍坊市将跨区划管辖行政诉讼

2018-05-31 10:04   来源: 潍坊晚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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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30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自6月1日起,我市将推行以“当事人选择管辖”为基础的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诉讼案件工作。全市基层法院将划分为三个片区,原告可在各自片区内自主选择一审行政案件管辖法院,但对潍坊市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等情况,不适用跨区划管辖。

   原告可自主选择所在片区内任一基层法院

  根据2015-2017年度潍坊市各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受理情况,综合考虑地理相邻、习俗相近等因素,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全市基层法院划分为三个片区:第一片区包括潍城区、青州市、寿光市、昌乐县、临朐县人民法院;第二片区包括坊子区、诸城市、安丘市、高密市人民法院;第三片区包括高新区、滨海区、奎文区、寒亭区、昌邑市人民法院。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将赋予原告对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法院自主选择的权利。在不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原告在各自片区内自主选择一审行政案件管辖法院,既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任意选择同一片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第一片区的一审行政案件可根据原告选择,在潍城区、青州市、寿光市、昌乐县、临朐县人民法院之间实施跨行政区划管辖;第二片区的一审行政案件可根据原告选择,在坊子区、诸城市、安丘市、高密市人民法院之间实施跨行政区划管辖;第三片区的一审行政案件可根据原告选择,在高新区、滨海区、奎文区、寒亭区、昌邑市人民法院之间实施跨行政区域管辖。在各自片区内被选择的管辖法院,应予立案登记。

  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等六类不适用跨区划管辖

  以下案件不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涉及知识产权等由专属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海关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以及对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跨区划管辖。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因此,对于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案件,多名原告针对同一标的选择向不同法院起诉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管辖。

  由一审实际管辖法院负责案件的执行工作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管辖工作领导小组,各基层法院也将加强对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基层法院将向社会公布立案咨询电话,在立案窗口醒目位置摆放实施方案的基本内容,便于公众知悉。

  当事人递交起诉状时提出异地管辖请求,应告知当事人向有权管辖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接受起诉状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后,当事人提出异地管辖请求的,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将起诉材料移送当事人选择管辖的法院,被选择管辖法院应依法登记立案。

  调查取证方面,当事人选择管辖的法院可以委托证据材料所在地法院进行调查取证,材料所在地法院应予配合。案件执行方面,当事人申请执行生效法院文书,应向一审选择的管辖法院提出,一审实际管辖法院负责该执行工作,执行标的所在地法院应予配合。

  本报记者 宋树云

   [编辑: 于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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