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功能

2018-07-03 08:12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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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英锋

  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相比,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功能更为迫切和必要。近年来,对被判处缓刑以及被保外就医、假释等人员的社区矫正功能日益完善,但对于犯罪未被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社会矫正体系却显得单薄、分散、乏力。

  记者在全国多地采访了解到,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正频频示警,不断挑动公众脆弱的神经。受害人家长的安全忧思不断、受害人的心灵之痛抚慰缺失,不断考问着国家少年司法体系的建立,而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随之再起,有专家建议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从14周岁降至12周岁。(7月2日《中国青年报》)

  未成年人犯罪的恶性案件层出不穷,给受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巨大创伤,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很坏。然而,一些作案少年的年龄未满14周岁,因而并未受到刑事处罚。一些未成年人已经知道利用这一“法律优势”,还有的犯下恶性案件后,又犯新案。很多人认为,免罪或免罚年龄较高,对未成年人是一种纵容,不利于保护公民权益以及社会权益,也不利于实现司法公平。

  但笔者以为,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相比,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功能更为迫切和必要。近年来,对被判处缓刑以及被保外就医、假释等人员的社区矫正功能日益完善,但对于犯罪未被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社会矫正体系却显得单薄、分散、乏力。《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也有类似规定。这一规定缺乏配套的细则和制度,执行效果难以让人满意。政府收容教养以送工读学校为主,又得以“在必要的时候”为法律前提,这个法律前提就给公安等部门留出了自由理解和裁量的空间。按照1995年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如此,如果家长不同意(实际上也鲜有家长同意),公安机关一般不将犯案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这也就意味着,很多犯案且未被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所受的矫正往往只限于父母等监护人的“严加管教”,但“严加管教”的效果又是难以保障的。

  目前,“社区矫正法”正处于立法阶段,立法部门有必要在该法中充分考量未成年人犯罪矫正问题,补上相关短板,对犯罪但未被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社会矫正做出设计,明确矫正的条件、路径、措施和期限,明确矫正的决定部门、实施部门,增强强制性、约束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效果。依法矫正到位,教育约束管教到位,才更有利于防控未成年人犯罪,促进问题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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