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悦澜公馆等三处经适房住房销售将开始

2018-11-21 09:06   来源: 半岛网房产频道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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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网房产频道21日讯,20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青岛悦澜公馆、兴旺花园二期、湾头社区改造项目三处经济适用住房即将销售的公告。

  



  二、销售原则

  本次公开销售遵循困难优先、公平公正的原则。公证部门对入围排序结果予以公证,我局对公证结果予以公告。

  三、销售流程

  本次公开销售将按照购房登记、公示、计分排序、确定选房顺序、轮候选房等程序进行。

  (一)购房登记

  本次公开销售住房面向我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已取得《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的申请人,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登录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官方网站进行登记,也可到任一项目登记。

  1.购房登记时间

  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周六、周日正常受理),超过规定时限的不予登记。购房登记顺序与选房顺序无关。

  2.登记地址

  ⑴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官方网站

  (fdzy.qingdao.gov.cn)

  ⑵项目现场售楼处

  3.登记方法

  ⑴网络登记方法。打开网站首页选择“住房保障”版块,进入“住房保障持证家庭申购经限房登记”,按规定程序进行登记。

  ⑵现场登记方法。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和《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等资料到任一项目现场,由工作人员协助办理。本人不能到场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登记手续的,受托人应持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有关身份证明办理。

  4.加分项

  根据市政府文件规定,“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并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时加5分”。符合该条件的购房登记家庭,请务必于2018年11月30日前持抚恤定补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进行身份审核和信息备案。逾期办理的,视为主动放弃。市民政部门负责对各区民政部门的备案信息进行汇总,我局据此予以加分。

  根据市卫计委等五部门文件规定,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一级人员按每户5分计入综合评分;对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二、三级人员按每户3分计入综合评分。符合该条件的购房登记家庭,请务必于2018年11月30日前持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卫计部门进行身份审核和信息备案。逾期办理的,视为主动放弃。市卫计部门负责对各区卫计部门的备案信息进行汇总,我局据此予以加分。

  对于其他有国家、省、市文件规定的加分项按文件规定执行。

  (二)公示

  登记情况将于2018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14日在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官方网站(fdzy.qingdao.gov.cn)上予以公示。

  (三)计分排序

  登记和计分排序不区分项目,依据登记申请人家庭基本信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排序计分规则》(青土资房发〔2012〕528号)有关规定对申购家庭统一进行综合计分排序,按分值由高到低确定选房顺序。

  计分排序结果将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公证部门及市民代表共同监督下,通过计算机软件系统计算产生。计分排序过程将通过青岛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QTV-1)公开播出。

  播出时间:2018年12月23日

  本次公开销售计分排序最终得分以购房登记结束日(2018年11月30日)为准。

  (四)确定选房顺序

  按照申请人综合得分分值高低确定选房顺序,依次轮候选房。分值相同的申请人,依据申请人申请办理《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的时间先后确定选房顺序。

  选房顺序、选房地点及选房开始时间将于2018年12月24日在《青岛日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官方网站(fdzy.qingdao.gov.cn)进行公告。

  (五)轮候选房

  申请人须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持身份证明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凭证到规定的选房地点按顺序选房。本人不能到场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选房手续的,受托人应持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有关身份证明办理。

  选房时,本次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房源将合并供申请人选择购买,申请人按公告的选房顺序依次选房。申请人放弃选择的房源,由后序申请人按顺序递补选房。

  (六)签订认购协议

  选房定位后,选择市北区悦澜公馆项目和兴旺花园二期项目的申请人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认购协议,办理购房手续;选择李沧区湾头社区改造项目的申请人按规定签订认购协议,不缴纳订金和房款,待经市住房保障机构批准后,另行通知办理后续购房手续。

  四、注意事项

  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青政办发〔2014〕13号)的相关规定,我市自2014年起已不再新增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本次公告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已能够满足我市持有《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家庭的住房保障需求,对持有《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家庭而不购买的,待本次销售结束后,申请家庭持有的《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自行废止。

  五、监督举报电话

  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82681116

   [编辑: 高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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