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是否需要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2019-05-28 13:31   来源: 半岛网房产频道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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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网房产讯 记者了解到,按照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有关政策解释,关于拆迁安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问题方面,2012年2月29日以前(含本数,下同)作出房屋征收(拆迁)决定的项目,在办理安置房屋登记发证时,自愿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未交存的,以后应按照存量房的有关程序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2012年3月1日以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交存。

   [编辑: 高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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