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建局通知:商品房销售须实行预约接待制

2020-02-26 14:59   来源: 半岛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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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6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复产复工商品房

  销售有序开展通知》及《青岛市复产复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复产复工后的相关工作提出相关指导和要求。通知全文如下。

  各区(市)、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新区建设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当前,我市进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复产复工、人员返岗返工的关键时期,为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办公、商品房销售工作有序开展,严格防范复产复工后办公、房屋销售场所发生聚集性新冠肺炎感染,根据山东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严防复工复产企业发生聚集性新冠肺炎感染的紧急通知》(第148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防复工复产房地产企业发生聚集性新冠肺炎感染的通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员密集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青防指办第219号)要求,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建立返岗职工“花名册”,实行健康状况“一人一档”管理,详细掌握每名职工及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和春节假期出行信息,全面排查是否接触外省及重点疫区来青人员情况。并根据防疫需要,为职工、销售场所配备口罩、手套、测温仪等防护物品和洗手液、消毒水、酒精等消杀用品。

  二、强化工作场所疫情防控,对办公区域及公共场所进行全覆盖清洁消毒、消杀防疫。建立职工体温日检测制度,在办公区、宿舍区等点位设置检测点,对体温异常的立即采取处理措施。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科学安排疫情期间的工作计划,减少人员大范围流动,合理安排轮岗排班、在线工作等模式,减少单班在岗人数。暂停不必要的会议、所有聚会等活动,压减一般商务洽谈、人员来访等活动。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开展商务交流,做到人员少流动、不聚集、不串岗。

  四、坚持疫情防控优先,安全有序积极推进商品房销售场所开放。各商品房销售场所要建立现场管理责任体系与工作网络,明确职责,落实现场负责人,做好应急预案,确保防疫物资到位、防疫措施到位、人员信息情况掌握到位。

  五、商品房销售场所要定时消毒,加强整体自然通风及换气,停止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确需使用的必须采用全新风方式或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保持空气流通。设置样板间的,样板间每日通风不少于3次,每次20-30分钟。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场所要加强疫情防控宣传,对员工进行上岗培训,做好员工管理,员工每天进入案场工作前,应测量体温,符合要求方可上岗;在公共区域活动,必须佩戴口罩。

  七、商品房销售场所要严格落实现场防疫措施,落实来往人员佩戴口罩和体温检测筛查等要求,在醒目位置张贴疫情防控宣传提醒和佩戴口罩、保持距离等提示,严格进出场管理,对来往人员实行实名制登记。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场所到访量进行合理管控,实行来访人员预约接待制,实行独立区域一对一服务。超过接待要求的来访人员以及未经预约的来访人员,应及时劝离,不得进入。对来访人员及时提醒,发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向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门汇报。

  九、疫情期间开盘项目全面推行网上报名制度,实行差别化分时分批开盘选房。选房现场采用预约制,分时分批控制客户到场人数,落实好实名登记、体温测量、佩戴口罩等事项,不得举办现场推介等聚集性活动。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制定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对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的职工,立即送医疗机构就诊治疗,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发生问题果断处理,坚决防止发生聚集性新冠肺炎感染事件。

  十一、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瞒报、漏报、迟报疫情信息。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切实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建立主要负责人总负责的防控工作机制,定实措施、细化责任,建立全环节、全流程疫情防控台账,形成从企业管理层到销售场所、一线职工“横到边、纵到底”的疫情防控全员责任体系。要把疫情防控放在首要位置,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严格落实相关防控规定,确保不发生聚集性感染。

  十三、各区(市)开发经营销售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复产复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指导,做到分片管控,责任到人。

  附件:青岛市复工复产房地产开发企业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5日

  附件:《青岛市复产复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复产复工的企业在每日员工体温和健康监测中发现员工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健康异常情况,或者在员工主动申报有上述健康状况时,或有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发布确诊新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活动轨迹在复产复工企业售楼处等经营场所出现过的,应立即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第一,隔离。企业即刻对其停工,并严格按规定隔离。

  第二,报告。企业同步报告属地社区(街道)和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

  第三,流调。该员工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应向所属地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如实汇报14天有无疫情重点地区居住史、旅行史或与其他病人接触史等。在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需要企业密切配合,并无条件提供协助。

  第四,送诊。如疑似“新冠肺炎”,应配合所属地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立即告知急救中心,配合急救中心将员工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如无流行病学史,嘱其戴好口罩,由企业安排好送诊专车送至开设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

  第五,随访。企业应全程随访员工就诊信息。如发现不能排除“新冠肺炎”,应立即启动企业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第六,出现疑似病人。企业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疑似病人通报后,应协助开展调查处置,做好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排查登记,及时调取疑似发病人员行为轨迹和接触人、物、区域的信息记录,划定风险范围,隔离频繁接触人员和物品,并根据风险程度采取应急举措。

  第七,出现确诊病人。企业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确诊病人通报后,应协助开展调查处置,排查与患者有过接触的员工,搜索密切接触者,配合做好疫点终末消毒,并每天自主做好办公、售楼处、宿舍、餐厅等重点场所的预防性消毒工作。

  第八,严格管理处置。企业发生1例病人,或者发生1起因企业外接触原因导致感染的聚集性疫情,企业应配合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确诊病例活动轨迹曾经经过的场所的企业其他人员进行体温及健康状况检查,并按规定隔离14天,分散防护。对企业售楼处实行关停。

  第九,严格落实医学观察措施。经疾控机构调查判定的密切接触者者,交由属地政府指定的场所,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未实施前,应就地减少流动一般接触者实施14天居家或宿舍医学观察。病人以及其密切接触者涉及到的场所须传染源离开疫源地后进行的彻底消毒,待疫情结束后方可重新启用。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5日印发

  [编辑: 鹿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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