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肇事车逃逸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相关费用

2014-05-07 14:04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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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高密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纠纷案,在肇事车辆逃逸、案件未获侦破的前提下,根据车辆登记及投保情况,帮助受害人追回了赔偿金,更好地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散步被撞伤,肇事车辆逃逸

  2010年7月28日20时30分许,李某晚饭后在女儿的陪伴下 ,一同外出散步。当步行至凤凰大街某路段时,被由西向东疾速行驶的二轮摩托车撞伤,事后肇事摩托车逃逸,所幸李某女儿清楚地记下了肇事车号牌。李某于事故当天入院治疗,被诊断为:脑震荡,头面部软组织挫伤,右外踝骨折,慢性硬膜下积液,住院治疗11天,后伤好出院。

  高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3年3月18日出具事故认定书,确定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同时,由于车辆肇事逃逸,事发路段又无监控及目击证人,因而虽经多方努力,案件始终未获侦破。但根据李某女儿提供的线索,公安交警部门查证,肇事车辆鲁G××××摩托车的登记所有人为王某,该号牌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2月24日至2011年2月23日,本次事故在保险期间内。

  受害人未获赔偿,告上法庭

  李某出院后,因无人主动承担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反复思量后,李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损失,遂一纸诉状将肇事车主和投保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庭。请求法院支持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6101.55元(住院费5861.55元,7月28日支出CT费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护理费3200元,病例复印费等共计9641.55元。

  法院经走访调查确认,原告李某在行走时被摩托车撞倒、摩托车肇事后逃逸,车辆牌号为鲁G××××的情况属实。肇事车辆已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本次事故亦在保险期间内,虽然肇事驾驶员事后逃逸,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保险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平审理有法可依原告获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医院费由其提供的住院病案、医疗费单据等作为证据,法院予以支持。其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其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亦予支持。原告主张护理32天,无相应的证据,法院认定其护理时间为住院期间11天 ,原告未提供护理人员工作单位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法院按城镇居民人均收入计算护理费为 776.2元。原告主张的病历复印费10元,系取证支出,该主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为交强险设置的目的是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虽然肇事者逃逸是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违法行为,但是不能因为肇事者的过错使受害人的境况雪上加霜。”办案法官表示。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判令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7207.75元,未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由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被告车主王某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李某的损失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文/图 记者 马菲菲本报通讯员 高磊 曹萍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 本文地址:http://gaomi.bandao.cn/news.asp?id=2411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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