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9月2日)下午3时许,有网友发帖曝光了一市民在诸城城区密州路偷拿隔离护栏上的景观花的违法行为。
原贴如下
网友“九月好困”:早上上班经过密州路,等红灯时,从旁边一辆车牌号为鲁G3D519的奔腾车上下来一女的,顺手从路中间的护栏上拿了两盆花就上了爱的。我想拿就拿了吧,不管我的事。没想到等车走到下个红绿灯(和平街路口),该女的又下车拿花,真是不要脸了,顿时气氛了,拍照曝光她!什么素质!由于太急,没拍着车牌,只拍了那女的
(网友发帖截图)
众目睽睽之下,竟然还做出这种行为
素质呢?!素质呢?!素质呢?!
还是先看看有关的法律规定吧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山东省绿化管理办法》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对于破坏城市绿化、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的违法行为,不但要进行相应赔偿,还要处以5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奉劝那位偷花的市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哪儿拿的花放哪儿去,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来源:诸城公安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参加东升公园印象·2016诸城首届少儿网络绘画大赛
✿✿✿✿✿
出品:山东大众报业集团半岛传媒·诸城全媒体运营中心
编辑:YF
新闻热线:0536-6110611
▼
半岛都市报诸城新闻
与您相伴在诸城的每一天
喜欢请转发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