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又现“葫芦僧判葫芦案”

2017-04-05 16:20  来源: 中国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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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潍坊现“葫芦僧判葫芦案”。潍坊一起民事纠纷案,因诉讼主体程序问题,历时11年没有得到公正处理。更换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诉讼主体起诉后,却再次被驳回。据有关人士透露,法院之所以不受理此案或因本案涉及数起虚假诉讼有关。

  受政府请托 出资解决难题

  2006年潍坊新东方艺术学校因向学生收取建校基金不能如期返回,引发了学生家长聚集到校闹事,继而引发打、砸、抢的恶性群体事件,且在当地法院涉诉案件多达200余起。潍坊市委、市政府为稳定社会,授意山东北方纺织集团(企业法人为山东北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集团)接手潍坊新东方艺术学校,北方集团临危受命,出巨资帮助解决了新东方学校涉诉的200余起案件,并发放了拖欠教职工近两年的工资。基于此考虑,北方集团与潍坊新东方艺术学校法定代表人宁立新协商,拟收购新东方学校资产。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于 2006年4月26日双方签订了新东方学校名下房地产转让合同,北方集团支付了全部价款后,按照协议向双方约定的账户存入了对应的价款,并依据合同在房管部门办理了过户的各项手续,缴纳了各项税费,成立了同属北方集团旗下单独核算法人单位。

  然而,这正是北方集团噩梦的开始。

  就在北方集团即将领取变更后的产权登记证时,因新东方学校恶意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对此,北方集团以要求新东方学校继续履行合同为由,将对方诉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因诉讼主体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被驳回诉讼请求

  2006年潍坊市中级法院以山东北方纺织集团虽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认为北方纺织集团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与潍坊新东方艺术学校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为由,驳回了北方集团诉讼请求。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随即,北方集团向最高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院同时提起再审申请,山东省高院再次审理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了原审判决,依法再审”(详见2009鲁民监字第85号裁定)。在收到山东省高院裁定七天后,又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北方集团再审申请的裁定。导致北方集团合法取得的新东方学校房产归属权被“悬在空中”。

  制造多起虚假诉讼 警方已移交检察院

  据了解,原新东方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宁立新利用山东省院和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相互矛盾的可乘之机,所涉及的房地产处在不确定状态,曾多次转让学校,并使用本案所涉资产向他人借款并提供担保,且在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制造了多起虚假诉讼,涉案资产被查封标的总额达8000多万元。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已经立案查明了数起虚假诉讼案件,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记者还注意到,早在2014年3月,原新东方学校法定代表人宁立新因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被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

  变更诉讼主体仍被驳回

  因法院判决北方集团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作为诉讼主体进行诉讼。2017年2月22日,山东北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独立法人)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身份在潍坊高新区人民法院再次提起了诉讼。然而潍坊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做出了(2017)鲁0791民初706号民事裁定书,以涉案标的第三人即山东北方纺织集团曾经诉讼经过实体审理,并经由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院生效民事判决确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山东北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非合同签订人,不是合同的相对人为由,驳回了山东北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

  专家说法:

  对于本案,记者咨询了中国政法大学知名法学教授和北京市都城律师事务律师,他们表示:对于企业集团作为诉讼主体的问题,早在1999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意见,鲁高法(1999)第68号第一条第7项第三款规定:企业集团涉诉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列企业集团为诉讼主体,以企业集团的财产及其下属企业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况且本案所涉合同中集团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不存在承担义务的问题。由此可以得出企业集团作为诉讼主体是有法律依据的。

  本案若认为主体确实存在问题,应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3月18日京高法[2002]51号文件印发《民事主体方面问题》规定的“经工商登记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企业集团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发生合同纠纷后,应以签订合同的特定集团成员作为诉讼主体”规定向当事人释明,更换主体,再审改判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

  山东北方纺织集团与山东北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民事主体,山东北方纺织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山东北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签订履行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三人另案诉讼的案件,法院也仅仅是确定第三人与潍坊新东方艺术学校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没有对上诉人山东北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与潍坊新东方艺术学校的合同关系作为评判,更没有作出裁定,一审法院以第三人的曾经诉讼,驳回上诉人的诉权于法无据。上诉人虽非合同签约人,但却是合同的实际履行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有明确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未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就本案而言,因第三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上诉人代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上诉人作为合同的相对一方当事人显而易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不予受理此案错误,恳请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山东北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表示,该房地产纠纷一案已经步入了第11个年头,本案至今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所涉及的房地产仍处在不确定状态,学校停办且又面临着拆迁。希望潍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关注、监督该案,也希望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尽快受理本案,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现实中有无数的像北方集团这种企业,他们相信法律,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他们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执法机构要在执法进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让人感受到公平正义,不能伤害他们,更绝不允许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的事件一再出现,伤害人民对法治的信仰。如何审判,当严格遵守法律,必须依法公开公正,正所谓“法官的上级唯有法律”。

  据悉,目前该案已上诉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事态的进展媒体将会持续跟踪报道(记者 赵明 孙敬)。

   [编辑: 张勇] 本文地址:http://chengyang.bandao.cn/news.asp?id=2719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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