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空气质量补偿方案再升级 四项考核内容调整

2017-08-19 07:22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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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媛 通讯员王诺 郭钊敏

  日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印发《青岛市2017年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同时公布了各区市今年上半年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考核情况。从结果来看,上半年,四项污染物考核中市南区得分最高,在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考核中,平度市拿到了第一名。

  ■方案升级

  这四项考核

  内容有调整


  从新公布的“2017版”《方案》中的考核内容看,有多处升级调整。一是考核各区市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氮、二氧化硫年度平均浓度达标改善情况,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40%、35%、15%、10%。二是考核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以上两项的考核范围均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考核数据采用青岛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各区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三是考核有关区市秸秆禁烧工作,根据秸秆禁烧工作情况,对有关区市进行资金奖励或扣缴,考核范围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考核数据采用环境保护部秸秆禁烧卫星遥感监测核定结果。

  对于变化,市环保局相关工作人员对《方案》进行了解读,“和以往不同的是,今年无论是从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方面均有较大幅度调整。与去年相比,主要有四方面的变化。”

  一是增加SO2、NO2考核指标,PM2.5、PM10所占比重相应调整,PM2.5、PM10、NO2、SO2四项污染物权重分别占40%、35%、15%、10%。修改原因是省考核办法中增加了对SO2、NO2的全年一次性奖励,为了保证青岛市这两项指标的持续改善力争获得省奖励资金,故增加此项内容。同时鉴于青岛市各项污染物改善难度不同,故比重与省考核办法略有不同。

  二是增加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考核指标,资金系数为10万/百分点。由于自2016年起,国家、省将空气质量优良率作为大气考核约束性指标,所以设定此项指标也与省考核办法保持一致。

  三是增加秸秆禁烧火点的处罚额度。重点禁烧区域、其他区域每次出现火点的处罚金额由5万元、3万元分别提高到10万元、5万元。修改原因是,近年来,青岛在国家“大气十条”工作中,秸秆禁烧考核一项均不得分,原因在于每年均出现禁烧火点。2016年首次将秸秆禁烧火点纳入生态补偿考核,相关区市均提高了重视程度,火点由2015年的35处大幅下降到7处,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适当提高处罚额度,以进一步督促相关区市加强此项工作,努力实现火点零出现。

  四是由季度考核变为年度考核。结合本市实际,根据市财政的统筹安排,今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由去年的季度考核,每季度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改为年度考核和年终一次性结算,每季度公布累计同比改善情况。

  



  ■半年考核

  市南、城阳、平度

  改善幅度进前三


  按照《方案》考核要求,根据省市环保部门委托的第三方监测运营机构对各区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和环保部秸秆禁烧卫星遥感监测核定结果进行计算,各区市2017年上半年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考核情况出炉。

  四项污染物考核得分高低依次为市南区、城阳区、平度市、李沧区、崂山区、即墨市、市北区、黄岛区、莱西市、胶州市。

  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考核得分高低依次为平度市、市南区、即墨市、城阳区、莱西市、黄岛区、崂山区、胶州市、市北区、李沧区。

  ■资金使用

  统筹用于本区域

  大气污染防治


  据了解,设立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金)用于对各区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生态补偿,生态补偿金实行市、区(市)分级筹集。各区市应当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资金使用方案报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备案。

  ■链接 各指标考核方式

  四类污染物考核方式


  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金系数为40万元/(微克/立方米)。

  某区市生态补偿金额度=[(上年度PM2.5平均浓度-本年度PM2.5平均浓度)×40%+(上年度PM10平均浓度-本年度PM10平均浓度)×35%+(上年度NO2平均浓度-本年度NO2平均浓度)×15%+(上年度SO2平均浓度-本年度SO2平均浓度)×10%]×生态补偿资金系数。

  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考核方式

  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以百分点计,生态补偿金系数为10万元/百分点。

  某区市生态补偿金额度=(本年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上年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生态补偿资金系数。

  秸秆禁烧工作考核方式

  重点禁烧区域(机场、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附近、人口集中区、各级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等)每出现1处火点,所在辖区向市财政缴纳10万元;其他区域每出现1处火点,缴纳5万元。对全年未出现秸秆焚烧火点的区市,市财政奖励50万元。

   [编辑: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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