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

2017-08-22 06:39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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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全媒体记者 刘笑笑 报道

  半岛都市报8月21日讯 为规范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21日,市民政局印发《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办法要求,青岛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设置行政级别,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兼任。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原则上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

  据了解,本办法适用于按照《青岛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参加脱钩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商会)。根据办法,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含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等职务的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基本任职条件中,要求年龄不超过70周岁。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秘书长。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监事长(监事)不得由理事会成员、秘书长或者行业协会商会财务人员兼任。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选举,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选举通过方为有效。

  此外,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设置行政级别,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兼任。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原则上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连任最多不得超过2届。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与聘任制秘书长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行业协会商会产生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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