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费用应按月交纳 预收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2017-09-07 07:54   来源: 青岛早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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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物业办主任于守贤做客“网络在线问政”,就物业管理和维修资金管理相关政策与网友进行交流。据悉,按照规定,物业服务费用应按月交纳,合同有约定的可以预收,但预收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网谈中有网友提出关于物业费的交纳问题。于守贤答复,根据《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用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针对物业公司的管理,于守贤介绍,根据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规定,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目前,住建部、省住建厅已着手研究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到时我市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贯彻执行。目前我市正继续完善物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体系,以建立黑名单制度、信息公开、推动行业自律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主要用途,于守贤进行了解答,根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法规规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用途是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有网友询问,旧小区能否聘请物业公司管理?于守贤表示,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小区业主可向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在其指导协助监督下成立筹备小组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问题进行表决,选聘广大业主认可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优质的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因此,小区是否聘请物业管理,由全体业主决定;在小区相关的物业管理活动中,辖区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也应当及时指导监督相关工作开展。

  (记者 吴帅)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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