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搞"采摘游"开园前要检测 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2017-12-20 07:12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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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全媒体记者 韩小伟 实习生任展辉

  12月19日,半岛记者从市农委获悉,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青岛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通过青岛政务网等网站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相比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新办法有了不少新的细致规定,比如,以现场采摘形式销售农产品的,应具备当场食用的卫生条件,并在开园前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设村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

  相比暂行办法,新办法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归属: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并且,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公共安全治理和年度综合考核,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追溯、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同时,镇人民政府、涉农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加强编制内人员力量配置、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不少于4名人员专职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新办法第五条还提出,“设立村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协助镇(街道)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使用低毒农兽药可获补贴

  新办法中要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通过补贴等方式,鼓励农产品生产者采用绿色防控技术和产品。”“实行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补贴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林业、畜牧兽医、供销、财政等部门,选定补贴的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品种,并制定具体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

  检测方面,新办法中说明,对检测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开具农产品合格证,并在销售农产品时附具农产品合格证。食品生产企业、农产品销售者、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农产品合格证,如实记录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举办者应当查验进入市场销售农产品的合格证。对没有合格证的农产品,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举办者应当对其进行检测;未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近年来,采摘形式广受欢迎,农产品质量安全如何来保证?对此,新办法要求:“以现场采摘形式销售农产品的,应具备当场食用的卫生条件,并在开园前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举报违法行为最高奖30万

  新办法还对社会监督、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依照规定给予举报人最高30万元的奖励。”

  半岛记者了解到,目前《青岛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市政府法制网、青岛农业信息网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市民如果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要在2018年1月7日前反馈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或者青岛市农委。

  具体联系方式: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邮编:266071,邮箱:faguierchu@163.com)。青岛市农业委员会质监处(地址:青岛市市南区燕儿岛路10号凯悦中心2809室),邮编:266071,邮箱:ncpzgc@163.com,联系电话:66999690。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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