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慈确有其人

发布时间: 2005-06-17 09:41 来源: 半岛都市报  

    《大宋提刑官》在央视播出过半,据有关部门统计,该剧播出第二周的平均收视率为7.85%,居然超过了《新闻联播》的6.18%。《大宋提刑官》的热播,引起了人们了解相关史事的兴趣。据史料记载,历史上确有宋慈其人,根据宋慈墓志铭记载,他先后做过“提点广东、江西、湖南刑狱”。因此,电视剧称之为“提刑官”是有依据的。

提刑官是宋代特有的官职

    提刑官是宋代所特有的,是“提点刑狱公事”的简称。“提点”就是负责、主管的意思。说起宋代的“提点刑狱公事”,首先得谈到宋代的“路”。

    自秦朝施行郡县制以来,历代王朝的地方行政基本上施行州(郡)县两级制,相当于现在的市县;同时,王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又在州(郡)县之上设置一级监察机构,如汉代在郡之上设置“州”,下辖几个郡,朝廷派出州刺史,唐代时则在州(郡)之上设置“道”,这些监察机构往往演化为地方一级行政机构,相当于现在的省。宋初全国曾分为十道,后改为“路”,但数目有所变化。

    从规模上来看,宋代的“路”与明清时期的“省”相近,辖有几个州。但与明清时期在省设置巡抚不同,宋代的“路”始终没有形成权力独揽的封疆大吏,而在“路”这一级先后分设了转运司、提点刑狱司和提举常平司等机构,从中央派文臣担任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即“提刑官”)、提举常平公事。这三个机构合称为“监司”,其长官被称为监司官。顾名思义,这些监司官都负有监察州县地方官的职能。

    同时,这些监司官又有一定的分工,转运使负责地方财政,提刑官负责地方刑狱、诉讼,提举常平公事则负责地方的仓储、农业水利等事务。

宋慈八个月裁决二百余死刑犯

    宋代杖刑以下的犯罪,知县可判决;徒刑以上的犯罪,由知州判决,而提刑官主要负监督之责;州县的死刑犯一般要经过提刑官的核准,提刑司成为地方诉讼案件的最高审理机构。提刑官在巡查州县的监狱时,除了查看囚犯的人数、囚禁时间外,还审理疑难案件,平反冤狱,以及接受民众的上诉。

    据史书记载,宋慈在广东担任提刑官时,属吏多不奉法,有嫌疑犯被囚禁数年不能得到审理,他限期加以审理,八个月裁决了二百多死刑犯,在巡查所辖的州县时,“雪冤禁暴”。他断案重视获取物证和案情的推理,案情“疑信未决,必反覆深思”,以“检验”(获取物证)乃“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栝”。(《洗冤集录序》)他所写的《洗冤集录》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除了复核、审理州县的案件外,维持地方社会的治安也是宋代提刑官的重要职责。这包括剿除、捕获盗贼以及镇压农民起义。

    在刑狱、治安之外,宋代的提刑官有时还监督某些赋税的征收,或监督地方仓储的管理。可以看出来,宋代的提刑官具有今天的省检察长、公安厅长、省高级法院院长、省军分区司令等多重的身份和职能,而且他们直接对中央负责,在地方上没有直接的隶属对象,不像今天的省检察长、公安厅长或省高级法院院长等,与省委、省政府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

州县官渎职提刑官判决

    提刑官的设置有助于加强中央集权,同时也能有效地监督刑狱、诉讼,平反冤案,打击不法官吏,又起到了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正如电视剧《大宋提刑官》所展现的,由于州县官的渎职,胥吏的敲诈勒索,导致案情“虚幻变化,茫不可诘”,提刑官是判决的一个重要关卡,他们能否尽职,关乎百姓能否得到公正的判决,冤狱能否得到昭雪。因此宋王朝很重视提刑官的人选,多由曾长期任职于地方的、熟悉地方事务的官员担任。宋慈在出任提刑官之前,就曾在福建、四川等地做了十几年的地方官。

    当然,熟悉地方事务并不代表就能够尽职,关键还是提刑官自身的态度和对他们的监督,宋王朝是通过中央的监察官以及同级的其他监司官,对提刑官加以监督。

宋代提刑官影响元明清三朝

    与南宋对峙的金代,在“路”一级置有提刑按察司,类似宋代的提刑司,设按察使。元代沿袭金代提刑按察司,在“道”一级置肃政廉访司,设廉访使。到了明代,在省级设置提刑按察使司,清代改为按察使司,主要负责一省的刑狱诉讼事务,同时对地方官有监察之责,但按察使之上增设了巡抚一职,独揽一省大权。可以看到,元明清三朝的按察使是沿袭金朝的提刑按察使,后者可能受到了宋代的提刑官的影响。

(作者高柯立为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