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国税总局8月15日上午紧急发布声明澄清,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公告)”系伪造,有人盗用国税总局名义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国税总局指出,从未发过该文件及解读稿。年终奖仍旧按照现行的计算方法与新税法衔接。国税总局8月16日又在其网站公布了一篇名为《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解答执行新个税法三大问题》的解读 [详细] |
| |

-
- 举例:年终奖金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 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 国税总局负责人表示,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

-
- 新算法不同以往
- 按照过去算法,应先将年终奖除以12,以得出的商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上述数据为例:应纳税额=24000×10%-105。该文中算法与过去算法最大区别在于,用年终奖乘以税率时,是否需要“补足差额”。
- 对此,国税总局税收科研究所副所长靳东升表示:“没有明确公布新算法之前,一般都应该按照过去算法计税。”但该专家同时表示,定于9月1日实施的新税法,在实施前进行微调也是有可能的。
|
|
-
年终奖计税“照旧”

-
- ·陈女士去年12月获得的年终奖为18000元:18000÷12=1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应纳税额=18000×3%-0=540元,税后所得17465元
- ·王女士年终奖为19000元 :19000÷12≈1583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105,应纳税额=19000×10%-105=1795元,税后所得17205元。
- ·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
- ·合理避税可以规避这一问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