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科:一日收两函,因业绩预告披露不及时

2024-06-05 12:27 半岛都市报·半岛新闻客户端阅读 (520587) 扫描到手机

6月4日晚间,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其收到了深交所发送的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03号。原因是因业绩预告披露不及时。

监管函显示,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23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28.68万元,同比下降57.17%;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2022年相比下降50%以上,但未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迟至2024年2月29日才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2.2条的规定。

同日,海泰科发布名为《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的公告。公告称,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孙文强、总经理王纪学、财务总监梁庭波于2024年6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文强、王纪学、梁庭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显示,经查,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00万元-2500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54.02%-59.53%。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及时,董事长孙文强、总经理王纪学、财务总监梁庭波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青岛证监局决定对海泰科、孙文强、王纪学、梁庭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在此次公告中,海泰科对于其《2023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及时的原因进行了说明。主要如下:公司原预计2023年度经营业绩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业绩预告的情形,因此公司未在2024年1月底之前披露2023年业绩预告。2024年1月,公司客户华人运通(山东)科技有限公司(高合汽车)仍在正常履行内部付款审批程序;但该客户于2024年2月26日告知公司其停工停产(不超过6个月),并暂停所有付款。本着谨慎及负责任的原则,经与会计师沟通后,公司对涉及华人运通(山东)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及存货计提减值及跌价,由此导致公司2023年度经营业绩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业绩预告的情形。

公开资料显示,海泰科主营业务是注塑模具及塑料零部件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公司主要产品为注塑模具及塑料零部件。公司注塑模具及塑料零部件产品目前主要应用于汽车行业等领域,注塑模具产品主要包括汽车内饰模具、汽车外饰模具和其他注塑模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