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姨”税宣小课堂(一)|发票

2020-05-01 09:51 半岛网阅读 (282983) 扫描到手机

发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所称的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2.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3.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

4.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5.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9.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10.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