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职工请假提前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认定为工伤?

2021-03-12 23:38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57244)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肖玲玲

职工请假提前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认定为工伤?近日,青岛市人社局发布一起典型案例。

劳动者张某系青岛某公司员工,平时工作时间为早上8时至下午5时。2020年9月30日下午4时左右,张某向车间班长请假提前回家。当日下午4时30分左右,张某在下班回家路上途经重庆中路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结合上述事实,张某请假提前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其性质与正常下班后回家一样,属于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认定为工伤。

解析:

首先,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看,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维护弱势群体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对原《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的规定,即取消工伤认定时对上下班时间和路线的限制,即体现了这一立法目的。其次,《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对“上下班途中”的概念未作出明确解释,更没有将“上下班途中”限定为“正常上下班途中”、“完成工作后的上下班途中”。所以,执法中在理解这一概念时,应从《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出发,作出有利于受伤职工的解释。职工请假后提前早退回家,与正常下班后回家一样,属于“下班”,在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属于“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上述解释,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