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活期间从高处坠地受伤 青岛同荣机电设备承担连带责任

2021-04-26 18:26 信网阅读 (214842) 扫描到手机

受雇主陈某某雇佣,管某某在青岛同荣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荣公司”)的车间干活,期间由于车间檩托板断裂,导致管某某从高处坠地受伤,丧失了劳动能力。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管某某将陈某某及同荣公司诉讼法院,要求该两方赔偿相关损失。记者获悉,本案经过审理,陈某某最终被判赔偿管某某152248.6元,同荣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受人雇佣在同荣机电设备车间内干活

2018年12月15日,陈某某雇佣管某某等人到青岛同荣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钢结构车间内施工。

同月31日,在施工过程中,因车间的铁柱子上焊接的上下两个檩托板的焊接处突然同时断裂,导致管某某与同事石某某从车间内8米高处坠落受伤,造成管某某肋骨骨折、胸椎压缩性骨折、脊髓损伤等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已为管某某垫付医疗费10746.33元。

之后,管某某为了治疗伤情,又分别于2020年3月21日到胶州市中心医院治疗;2020年6月10日到济南军颐医院治疗;2020年7月20日到青岛大学附属医院治疗;2020年8月1日至4日到青岛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

经过治疗与诊断,医生建议管某某手术治疗。但明确告病人及家属,手术将面临瘫痪的风险,管某某及家人无法接受和面对该风险。现管某某已失去了劳动能力。

管某某及家人认为,陈某某作为雇主,对管某某所受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管某某受伤,系同荣公司车间的柱子上焊接的檩托板存在焊接质量问题所致,故同荣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同荣公司将钢结构工程包给没有钢结构安装资质的陈某某施工,造成人伤事故,存在重大过错。

雇主及公司均认为对方应承担责任

因此,管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陈某某及同荣公司诉讼至胶州市人民法院,要求该两方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98189.71元。刨除陈某某已垫付的费用,二被告还应赔偿184743.38元。

记者获悉,在庭审过程中,陈某某辩称,雇佣管某某干活属实,但是管某某自己在诉状中已经认可其受伤原因是檩托板突然断裂导致坠地受伤,因此本案侵权责任应由同荣公司承担。

同时,管某某对事故发生也存在重大过错,当时自己让管某某佩戴安全绳及安全帽,但是其拒绝佩戴。

而同荣公司则辩称,管某某在同荣公司车间工作时受伤属实。管某某在工作时没有佩戴安全设备,导致管某某从工作车间坠落受伤,同荣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陈某某,并签订了安全施工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一切发生安全及人身事故的损失均由陈某某承担。

同荣公司无法说清事故发生原因

胶州市人民法院在对本案进行审理后认为,陈某某提交了现场照片打印件,管某某对真实性无意义,同荣公司虽然对照片不予认可,但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方却无法说清事故发生原因,实难理解。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为管某某和陈陈某某主张涉案事故,系同荣公司上下两处檩托板断裂所引发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管某某受雇于陈某某,在从事雇佣工作过程中受伤,陈某某对管某某合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荣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陈某某,故同荣公司应当对管某某合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某某与同荣公司间对于赔偿责任的约定系内部约定,对外不具有对抗效力。

管某某系因同荣公司檩托板断裂坠落受伤,无法预见该损害结果的发生,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自身并无过错。

综上,对管某某提出的合理损失,法院认为陈某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荣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陈某某赔偿管某某各项损失152248.6元,青岛同荣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信网记者  岳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