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磊案“漏网之鱼”回国投案受审!青岛市中院通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战果!

2018-09-13 15:59 半岛网-半岛+阅读 (161841)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潘立超 通讯员 吕佼 姜金龙

9月13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情况和典型案例。在依法从严惩处黑恶势力犯罪的同时,青岛法院注重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发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青岛中院此次公布了六起黑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三起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三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陶艳艳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钟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是9月12日由莱西市法院和青岛中院集中公开宣判的。青岛中院希望通过发布这些典型案例,发挥司法的教育、引导和防范功能,震慑犯罪分子,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营造良好氛围。

一、赵红、于瀛寰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赵红、于瀛寰等人自2001年起在某市场通过经营“洗头房”的方式进行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于2007年年底逐步确立了在该市场“一家独大”的地位,发展成了以赵红、于瀛寰为首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通过转租“洗头房”获取差价、强迫“卖淫业”店主交纳保护费、从卖淫女的卖淫行为中营利抽头等手段实现对该市场“卖淫业”的非法控制,明目张胆地大肆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对于不服从管理或者不交纳保护费的“卖淫业”店主通过打砸店铺等形式排除异己,对于在市场上经营其他买卖的商铺,无事生非,通过砸店、辱骂等行为恐吓无辜群众。为维护其非法利益、扩张势力范围、树立非法权威,该组织先后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先后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处理结果:黄岛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赵红有期徒刑二十年,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于瀛寰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对二人处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二、陶艳艳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陶艳艳系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审结的刘海军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的同案犯。其在刘海军案侦查过程中于2009年11月30日被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但一直在逃,2017年2月16日被抓获。其于2002年至2009年间作为刘海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之一,参与组织卖淫、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洗钱等犯罪。

处理结果:莱西法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洗钱罪判处陶艳艳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二百六十万元。

三、钟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钟方系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审结的聂磊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的同案犯。其在聂磊案侦查过程中于2011年6月14日被批准逮捕,2018年4月9日由菲律宾回国投案。其系聂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之一,参与故意伤害王军一案。

处理结果:青岛中院认为,钟方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鉴于钟方参与一起故意伤害犯罪,未参加聂磊组织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主动脱离聂磊黑社会性质组织,系回国投案自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自愿认罪,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对钟方所犯各罪分别予以减轻处罚。青岛中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伤害罪判处钟方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四、徐延锋等5人恶势力犯罪团伙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徐延锋、孟冬冬为索取高利债务于2017年8月17日17时许纠集马锡龙、李增连、田醒钟将被害人吕渐文从家中带至借贷公司内,逼迫吕偿还高利借款,限制吕渐文人身自由长达5小时。当晚21时许,吕渐文被逼无奈持刀捅伤孟冬冬后,服用百草枯农药死亡。此外,同年5月25日,徐延锋与王新伟(在逃)等3人以被害人黄典志曾为其修过的车辆坏在路上为由,将黄带走拘禁,索取4 000元后将黄典志释放。同年7月至8月间,徐延锋为索取高利债务纠集孟冬冬、马锡龙、王新伟、徐彦龙(在逃)等人,先后3次以砸玻璃、喷油漆等手段逼迫陈某豪、李某锋、李某某还钱,造成财产损失420元。

处理结果:平度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徐延锋有期徒刑十一年;其他团伙成员亦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的刑罚。

五、郭玉松等5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经营青岛安顺达物流公司的郭玉松因不满高密新万金物流托运站在其公司附近发布物流广告,于2016年12月至1月间先后3次指使被告人王新忠、刘京秀、孙彬、张世刚等人打砸万金物流托运站的货车,毁损物品总价值人民币6012元。

处理结果:胶州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郭玉松有期徒刑三年;其余团伙成员亦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

六、孙孝进等7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间,孙孝进4次伙同恶势力团伙成员刘克强、牟凯、蓝恭航、李波、孟浩浩、吴龙宝等人无理滋事,采取威胁、恐吓、阻拦工程机械、扣留挖掘机、堵门等方式阻挠青岛市高新区多处施工,严重破坏他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经济损失12万余元。犯罪后,孙孝进多次为李波提供资金,帮助李波逃匿。此外,孟浩浩还于2015年8月伙同多人非法拘禁肖某、相某,并实施殴打。

处理结果:城阳法院以寻衅滋事罪、窝藏罪判处孙孝进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其余团伙成员李波、刘克强、牟凯、蓝恭航、吴龙宝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孟浩浩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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