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市北399套人才公寓启动配售,涉及海信绍兴路66号、万科未来城

2018-10-26 15:53 半岛网-半岛+阅读 (305976)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李晓芳

10月26日,市北区海信绍兴路66号、万科未来城人才公寓项目配售公告出炉。据了解,两个项目有399套房源,其中海信绍兴路66号人才公寓有96套房源,销售均价每平方米11751元;万科未来城人才公寓有303套房源,销售均价每平方米7364元。11月5日至11日,符合本次配售范围及条件,且有配售意向的申请人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市北399套人才公寓启动配售

10月26日,记者了解到,按照“高端优先、逐步解决”的原则,市北区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拟对海信绍兴路66号、万科未来城人才公寓项目进行配售,共399套房源。

其中,海信绍兴路66号人才公寓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吴兴路157号2号楼,共有房源96套,建筑面积约10041平方米,房屋属性为产权型,建设单位为青岛海安通置业有限公司。该项目人才公寓单套建筑面积为93.92~132.04平方米,销售均价每平方米11751元。

万科未来城人才公寓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四流南路66号甲1号楼,共有房源303套,建筑面积约30020平方米,房屋属性为产权型,建设单位为青岛万毅置业有限公司。该项目人才公寓单套建筑面积为80.36~114.34平方米,销售均价每平方米7364元。

公告中提醒户型以现场公示为准;对于销售价格,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在土地出让前,由国土资源房管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按照同区域商品住房价格至少下浮20%的比例确定),每套房屋单价由开发企业根据楼层、朝向等因素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以限定价格购买的面积,按照不同层次人才应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区域商品住房价格购买。

满足这六条的引进人才可申请

本次人才公寓配售范围包括单位范围:注册在市北区的企业和辖区内的事业单位(含驻区中央、省属单位);人才范围:上述单位2012年11月6日(含11月6日)后引进的,符合《关于实施“青岛英才211计划”加快推进“百万人才集聚行动”的意见》(青办发〔2012〕19号)、《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15〕27号)规定的第一至四层次人才。

本次在配售范围内可申请海信绍兴路66号、万科未来城人才公寓的引进人才,须符合以下条件:在市北区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户籍在青岛市或持青岛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青岛市无自有住房,未享受过福利政策分房(含部队分房);在申请之日前房产转移不满5年的不能申请(含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房屋征收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的房产转移);申请人按有关规定在本单位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青岛市未享受过促进人才引进的购房补助、住房补贴或免收租金人才公寓政策,未参与分配过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未享受过公租房(含原廉租房)等补贴补助政策;夫妻双方均符合配售条件的,只能申请购买一套人才公寓住房。

11月5日起开始申请登记

根据公告,本次人才公寓配售按申请登记、申请审核、资格复审、评分排序、配售前公示、公开选房、签约备案的程序进行。申请登记时间自11月5日至11日(9:00~17:00)。符合本次配售范围及条件,且有配售意向的申请人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选择层次高的一方申请)。所在单位可于11月10日至11日(9:00~17:00),组织本单位申请人统一前往实地看房。配售具体流程和相关资料可以登录市北区政务网查看和下载。

对于人才公寓的产权和使用管理,产权型人才公寓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超过5年但不满10年需上市交易的,上市交易时应当将购房时以限定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限定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超过10年上市交易的,不需补交土地增值等收益。产权型人才公寓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购房人不得擅自将所购买的住房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用途以外的其他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且在限制上市交易年限之内的,按原价格收回购房人所购买的人才公寓。产权型人才公寓购房人5年内调离本区的,由政府按原价格回购或者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购买。配售工作结束后,由市北区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致函青岛市房产交易中心,在房产交易中心系统内跟踪控制房产变化。房屋定期巡查工作由人才公寓管理机构负责。

另外,对弄虚作假骗取分配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分配资格,收回人才公寓,5年内取消其再次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人才公寓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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