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同便利店盘点少了5000元 原来是被店员偷吃了

2023-05-23 09:15 信网阅读 (372139) 扫描到手机

优同与官女士签的服务协议书。(来源:受访者)

信网5月22日讯(记者 李如艺)作为优同便利店的加盟主,官女士将店员招聘和日常运营等工作都放心地交由优同总部,不想却在最后盘点时发现了5000元差额,调取监控后发现是店员“监守自盗”,吃了店里的包子等熟食却没付款。在官女士看来,店员是优同总部招聘并培训后上岗的,出了这样的“家丑”,优同总部应该承担责任。但优同总部却拿出了当时与官女士签订的协议以及店员的防损承诺书,认为一切损失都是涉事店员的个人行为。

闭店盘点时发现员工偷吃造成5000元损失

说起开店,官女士有一肚子经验,也有一肚子苦水,“进出货、盘点、收银真的是忙不过来,什么都得自己操心。”所以,当她得知加盟优同便利店可以选择“托管模式”时,就感觉一下子卸下了大包袱。

“优同负责帮我招人,还负责门店的日常运营,平时我连店里都不用去,只要每个月看报表和账单就行。我负责每个月交1500元服务费,员工工资和商品进货成本也是我来承担,除此之外如果每个月利润超过15000元,优同还会按照5%的比例抽成。”就这样,官女士租下了一个两层的门头房,连带前期货架、进货等成本,投入近80万开了这家优同便利店李沧区皇冠店。

“店是2022年3月正式营业的,生意还算是不错,但因为房租成本太高了,干了一年就有点撑不住了。所以到了今年3月,我就打算把店关了。”在闭店之前的清点时,优同总部找来第三方公司来做盘点,结果发现最后这个季度的库存和账目对不上,“差了得有5000元,这个数额太大了,我就要求优同查一下,结果说是有店员偷吃了东西。”

官女士说,“偷吃”结论是优同总部查了监控以后得出的,“他们说从监控里能看到这位店员拿了包子等熟食,但是因为时间跨度太大,没办法把每天的监控都从头看一遍,所以现在只看到这一位店员吃了东西。”

找到了账目对不上的原因,自然就该有人负责。“店员是优同招聘的,培训也是他们做的,现在出了错,优同也该负责吧?”官女士说,一开始优同的运营主管表示官女士承担千分之二的损失,其他由店里人分摊。可直到4月底结算时,赔偿金仍没有到账,而此时优同给出的答复也变成了员工不认可赔偿金额,拒绝赔偿。

“我承认吃过店里的东西,但绝对没有5000元这么多,几个包子哪有这么贵?这个店的位置太偏了,周围也没有卖饭的,没地方吃饭我才这么干的。”被指责“偷吃”的员工牛女士虽然承认自己有错,但认为优同的处罚过重,“他们让我赔1000元,可我在这家门店才干了不到两个月,怎么可能吃那么多?而且因为这事,到现在工资都没给我。”

当事员工手写的防损承诺书。(来源:优同总部)

优同总部认为加盟主应找员工要赔偿

店员认为处罚过重,官女士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该承担损失,矛盾就又转回了优同总部。优同运营部付经理表示公司已经了解到此事,但认为公司并不该为此承担责任。

“官女士确实加盟了优同便利店,但我们公司从来没有所谓的托管模式,只是为加盟主提供更为周到的服务,可以协助进行招聘、培训等工作。而且我们在合同里已经写明了,优同是不因店员的过错承担连带责任的。”付经理拿出了与官女士签订的服务协议书,其中第四章第3条中写到:“乙方店员损坏、盗取、侵占、丢失的商品及物品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可向店员追偿。”在另一份财产服务补充协议中也写到:“甲方不因提供协助招聘、管理人员、财务服务等服务而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乙方有权向门店员工或第三方追偿。”

除了这些免责条款,付经理表示,员工入职时还手写过一份防损承诺书,承诺“保证不出现任何监守自盗行为,否则自愿承担店内全部盘点损失、销售损失,辞退并移交公安机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00元是我们能跟员工协商的最高赔偿了,我们也希望能在叫上官女士一起三方协商,但现在员工和官女士都没露面,我们也没什么办法。”付经理说,如果官女士不认可现在的结果,可以选择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司会配合提供相关证据。

加盟主已选择报警

员工牛女士告诉信网,自己当时看到了优同的招牌信息前去应聘,在公司总部签了合同并培训后才去门店工作的,“但是我不记得合同是跟谁签的,而且也不认识官女士。”但是据牛女士回忆,自己在刚入职时并不是在官女士店内工作,“开始好像是在一个直营店,后来才来这边店里。”

按照优同总部的说法,店员是他们替加盟主招聘的,但店员并不是优同的员工,从这一点来说,优同也不该担责,“店员工资都是加盟主出,公司只是代发,所以肯定不能算是我们的员工。”

至于牛女士所说的曾在优同其他门店工作过的情况,优同总部做出回应,“这位店员是2022年9月招聘来的,就是为官女士的店招聘的储备店员,刚招来的时候公司安排她去其他店学习,后面就到官女士的店里正式工作了。”

店员吃东西不付款肯定有错,但这笔不小的差额到底该谁承担,如今是三方各有各的理。北京浩天(青岛)律师事务所刘阿辉律师认为,涉事员工肯定是第一责任人,而员工跟谁签了合同,也影响着连带责任的划分。“一般来说,如果店员跟优同签了劳动合同,即便现在优同有免责条款,也要因为管理过失承担一定责任。但如果店员的合同是直接跟加盟主签的,优同现在就可以只作为第三方参与协商和调解。”

目前,官女士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既然协商不出来一个结果,那么就听从公安机关的调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