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发改委发布供热价格听证会补充说明!

2023-02-03 15:04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阅读 (77348) 扫描到手机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召开潍坊城区完善居民两部制供热价格(计量热价)及制定阁楼等特殊用房供热价格听证会的补充说明
        1月31日,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发改委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潍坊城区完善居民两部制供热价格(计量热价)及制定阁楼等特殊用房供热价格听证会的公告》,引起媒体和部分网友关注。为使广大网友正确理解供热价格相关情况,避免歧义,现将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根据《潍坊市供热条例》规定,供热收费方式有两种,即按用热量收费和按供热建筑面积收费。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在采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结清费用并公示;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据统计,我市城区实际实行供热计量的户数占所有供热用户的16%左右,按建筑面积收费的户数占所有供热户数的84%左右。
        此次价格听证仅针对潍坊城区居民两部制供热价格,即计量热价,也就是家中安装使用热计量表的居民用户;同时对阁楼等特殊用房供热价格政策进行听证。潍坊城区按建筑面积收费的供热价格保持不变,仍为23元/㎡。真诚希望广大网友客观、理性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
        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
2023年2月2日

潍坊城区取暖费按照房产证

建筑面积收取有关政策问答

目前,我市城区取暖费按照房产证建筑面积收取,居民生活采暖用热价格为23元/平方米,非居民生活采暖用热基准价格为31.1元/平方米(可上浮5%,下浮不限)。为什么取暖费按房产证建筑面积收取,而不是按套内(使用)面积收取呢?

一、取暖费按照房产证建筑面积收取的依据是什么?

《潍坊市供热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在采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结清费用并公示;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在我市供热条例立法过程中,市人大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我委也派员参加)到青岛专门就收费方式问题进行了调研。青岛市人大的同志反映,按照使用面积收费的办法在实践中同样存在不少纠纷和争议,主要是用户对自己房子应当按哪个档次的标准进行面积换算有争议,对此主管部门应用户要求到家里进行实测,对实测的结果还是有不少的争议。所以青岛市人大的同志总结实践经验,认为以使用面积收费争议多,建议仍然按照建筑面积收费。因此,我市仍然延续之前的惯例,按房产证建筑面积收费。对此,市人大在《潍坊市供热条例》出台时已对按建筑面积收费进行了解释说明。

二、我市供暖按房产证建筑面积计费原因有哪些?

我市有关部门对市区新建小区住宅核发的房产证,既有建筑面积数据,也有套内(使用)面积数据。但对部分老旧小区,有关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只有建筑面积数据,无套内(使用)面积数据。若按套内(使用)面积计费,一是目前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无统一计算依据;二是若重新测量,测量主体的认定及收费易引起社会争议,也就是由谁来测量?谁测量的准确?测量费用由谁承担?这些都会产生争议;三是目前我国北方供暖地区大多采用按建筑面积计费。我省16个地市中,共有10个地市采用按建筑面积计费。四是按建筑面积收取供暖费,我市组织召开了供热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因此,我市借鉴省内其他市的做法,结合本市实际选择了按房产证建筑面积计费。

三、不同计费方式对用户交费有什么影响?

供热价格是由供热成本加上适当的利润和税金构成。在定价总成本一定的情况下,按套内(使用)面积计费,价格标准比按照建筑面积计费要高,不是标准降低或不变。总之,在定价总成本一定的情况下,不管是按建筑面积计费还是按套内面积计费,居民实际承担的总费用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