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过节就能发视频骂人泄私愤?平度法院:删除短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00元

2023-09-21 09:29 大众报业·半岛网-半岛都市报阅读 (541198) 扫描到手机

本报9月20日讯(半岛全媒体记者尹彦鑫 通讯员 张杰) 如今,许多人都喜欢用拍视频的方式,记录和分享自己的生活,但如果视频内容侵害了他人权益,就可能引官司上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平度法院新河法庭审理了一起通过短视频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案件,并通过审执衔接的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

这起案件中,原告王某为某牧业公司代销鸡苗,被告胡某曾经从王某处购买鸡苗。后因鸡苗大量死亡,双方产生纠纷。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胡某通过某短视频平台账号发布了16条内容指向王某的视频,其中带有“这个渣男”、“孬种”、“棒槌”、“窝囊人”等侮辱性语言。在网络上共获点赞959次,评论325条,转发158次。王某认为胡某的行为已侵犯其名誉权,诉至平度法院,要求胡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平度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原被告之间发生鸡苗买卖纠纷,被告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针对原告的视频,内容含有一定侮辱性的语言,对原告的品德、信用产生负面社会性评价,符合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最终,平度法院判决胡某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删除相关视频,结合被告的行为方式、影响范围、过错程度、后果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法官介绍,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侵害名誉权是指以主动、公开方式,利用书面、口头或者微信、抖音、网络等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使他人的一般性社会评价遭到贬损或降低。一般性评价是来自外部的、公众评价,而不是自我评价。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损害事实、行为人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来综合判断。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平台发表不当言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清朗网络空间的维护需要每个公民知法、守法、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