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讨债 虚增债务非法放贷超1.7亿元!代某军、顾某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昨一审宣判

2023-11-30 08:53 大众报业·半岛网-半岛都市报阅读 (283730) 扫描到手机

宣判现场。

本报11月29日讯(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11月29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代某军、顾某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催收非法债务罪、洗钱罪,判处被告人代某军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催收非法债务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洗钱罪、窝藏罪,判处被告人顾某中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前后,被告人代某军开始伙同其姐姐代某娟、姐夫张某(均已判刑)在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从事非法高利放贷业务,吸纳王某涌(男,已判刑)等人提供资金参与放贷,有组织地开展放贷、催收业务,积蓄经济力量。后代某军以自己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的家为主要场所,悬挂“如鱼得水”招牌,专门从事非法高利放贷和暴力、软暴力讨债业务,先后纠集十余名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地开展放贷、催收业务。

自2014年7月该组织主要成员共同实施首起犯罪起,组织不断发展壮大,逐步形成了以代某军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殷某龙(男,已判刑)、被告人顾某中等7人为积极参加者,王某邦、魏某文等7人共同参加的架构清晰、组织紧密、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代某军以发放固定工资、事前请示、事后汇报的方式对组织成员进行管理,以出资分红、发放红包、无偿使用抵押房屋及车辆、低价优先转让涉案财物等方式对组织成员进行激励,规定在讨债过程中携带合同并均称是经济纠纷,聘请专职法律工作者作为法律顾问并代为进行诉讼,聘请专业讨债人员对组织成员进行培训,催收债务过程中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由组织出资赔偿,组织所有借贷业务都必须经代某军同意,所有资金都通过代某军控制的银行账户进行流转,以此加强组织管理,维护组织稳定。

代某军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对外发放高利贷款,诱使借款人签订虚高的留白借款合同,并通过房屋租赁协议、车辆抵押协议、连带担保人等方式提供担保,成立高利借贷事实,在被害人不能及时还款后,通过以贷还贷、利息转本金、空转流水等方式恣意虚增债务,同时占有被害人房屋或财物,以物抵账但不计入账本抵消债务,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经对在案账本审计,代某军组织放贷金额达17005.44万元。

该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诈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催收非法债务、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致1人轻伤、4人轻微伤,多人因恐惧未做伤情鉴定,导致多名借款人重大经济损失甚至破产,多人被迫搬离住房,多名被害人因害怕遭到打击报复而不敢举报、控告,在青岛市黄岛区形成重大影响,滋扰范围延伸至青岛市市北区、胶州市、山东省济南市、威海市,严重侵害被害人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某军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殴打他人……

姜某军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

本报11月29日讯(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通讯员 栾涛 谭美娜) 11月29日,莱西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姜某军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姜某军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某军、姜某义、潘某、周某建、王某龙等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莱西某镇及周边区域内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殴打他人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以姜某军为首要分子,姜某义、潘某等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4年至2017年间,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致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造成财产损失2785元,并在2015年至2016年初通过提供赌博工具、场所等,多次组织、招揽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姜某军同时在赌场内高利放贷。通过开设赌场,姜某军非法获利10万元、王某龙非法获利8万元。

另查明,2016年至2017年间,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周某建、王某龙伙同被告人周某伟、郭某强多次以言语威胁、限制人身自由、高音喇叭喊话、放鞭炮、自喷漆喷字、贴“大字报”等方式催收非法债务,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构成开设赌场罪;恐吓、骚扰他人,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姜某军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两年,并处罚金。姜某军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撤销原判缓刑执行部分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两年六个月至七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同时,依法对姜某军等开设赌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