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鹤祺食品有限公司因采购北京二商肉类食品集团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肉肠被处罚

2023-03-17 13:06 大众报业·半岛网阅读 (35406) 扫描到手机

半岛网3月17日讯   近日,半岛网记者从行政处罚网上了解到,青岛鹤祺食品有限公司因采购北京二商肉类食品集团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肉肠,被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一万元。

2023年2月9日,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青岛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调查青岛鹤祺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线索的转办单》,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线索:北京二商肉类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俄罗斯风味肉肠(生产日期:2022.9.23)在利群集团胶州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被抽检时检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北京二商肉类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发货单据,该批次俄罗斯风味肉肠销售给了青岛鹤祺食品有限公司,该单位采购的俄罗斯风味肉肠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青岛鹤祺食品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壹佰玖拾捌元整(198.00元);三、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罚没款总计10198.00元)。

半岛网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