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长为入职买了门店股份 离职后想退股要“打对折”

2024-07-30 09:39 信网阅读 (81466) 扫描到手机

信网7月29日讯(记者 陆彦蓉)“说好投资门店给分红,现在离职了分红也没了。”2021年,张先生入职了东更道(凯德店),入职前期按照公司要求需要购买股份才能入职,张先生便购买了门店的8股股权,共12万元,成为了东更道(凯德店)的店长。入股后在职期间,张先生时不时能收到门店分红,但自从今年离职后他就没再收到过门店分红,门店报表也无法查看,于是他向公司提出了退股的要求。为此,信网联系到东更道,工作人员表示,此前与张先生多次进行过沟通,公司建议张先生继续投资。

入职店长还得买门店股份  离职后股份还在分红却没了

2021年,张先生应聘了东更道(凯德店)店长一职,按照公司的要求店长需要持有门店的一定股份,张先生就花12万元买了8股股权,在门店营业后根据每个月的报表,按照纯利润8%获得分红。“前三个月分的钱的确多一点,再后来断断续续分的就少了。”今年4月,张先生从公司离职,从离职后他就看不了报表了,分红也没再拿到过,“公司跟我说在我离职以后,门店就没有盈利。”

“经营情况的好坏确实可能有变化,但是不可能连着几个月都没有盈利。”张先生为此多次联系了公司总部,并提出了退股的想法,可得到的答复是股权可退,但前提是要在购买股权的12万里扣除分红,再把剩下的钱减半退还。“入职以后我大约拿了6万分红,剩下的再减半,我就只能拿回3万了。”张先生表示,在盈利还是亏损都不清楚的情况下就要被扣钱,公司的做法让他不能接受。

投资协议未约定退股事宜  公司建议前员工继续参与分红

信网注意到,在张先生提供的投资协议里,并没有对离职后股份如何处理进行明确约定,仅提到“甲方对乙方的投资应遵循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乙方不对甲方的投资作出任何保本承诺,甲方的投资不属于毫无风险的单纯获益的行为。 甲方将按照乙方的盈利状况参与乙方分红,同时也将承担因乙方亏损而导致的投资风险。”

针对违约方面,协议中提到“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为此,信网联系到东更道培训部,工作人员表示,公司此前已与张先生协商过多次,如果他要把股份转出,需要有接收的对象,转出的方案也需要尊重接下来的股东。“我们建议他继续参与分红,因为这个回报率还是挺好的,公司也会保证他作为股东利益。”

律师建议对门店市值估价后按份额退钱

青岛市网络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AI调解员认为,如果张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入股是担任店长的前提条件,那么东更道的做法可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同时,张先生作为员工与公司签订了投资协议,并且按照公司的要求支付了入股资金,那么张先生与公司之间形成了一种投资合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分配利润,张先生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司履行其义务。

针对该情况,北京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的车秋峰律师表示,张先生与东更道这类合作模式通常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关于合伙合同的规定。“约定了解除合伙的条件或期限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话,想退伙的合伙人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双方对门店现在的市值做个估价,按份额退钱。”车律师认为,张先生已经分得的利润不应退回,但如果门店有债务的话也要按比例承担了以后才能退剩下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