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热线丨热恋期共同出资购房,分手后怎么分?聚焦婚姻家事纠纷,这些问题律师为您解答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宋鸿睿
婚姻家事是民事法律关系中避不开的话题,婚姻家事纠纷多种多样,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众多方面。分手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该如何分割?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约定的财产分配方式能撤销吗?8月6日,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聚焦婚姻家事纠纷,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的刘之曈律师和张志娟律师在线解答市民疑惑,并结合自己的办案实践给市民提出合理化建议。
上午9点30分,半岛问法热线如约开通。“2019年初,我和徐女士经人介绍相识成为恋人,2020年开始同居生活并为结婚做准备计划购置房产,同年6月,我们奔着结婚的目的共同出资支付了一处房屋的首付款40万,其中我出资30万,徐女士出资10万,房屋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房屋的贷款由我们两人共同偿还。”孙先生来电表示,随着恋爱的美好渐渐消失,双方逐渐因生活琐碎矛盾日增。
“2023年,我们两人正式分手了,分手后她就不再支付房屋的任何还贷款项,共同购买的房屋按揭由我一人承担。”孙先生告诉张志娟律师,最近他准备结婚成家,他认为在此情况下已不再合适与徐女士继续共有房屋,希望尽快将房屋分割,又不知道该如何分割。
张志娟律师了解情况后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您和徐女士在恋爱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子,并在房子产权登记中明确为双方共同共有,现双方结束恋爱关系,您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因此可以对房屋进行分割。”张律师表示,共有关系终止时,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双方的分割。
“根据您的描述,无论是房屋的首付款还是按揭还贷,您都是付出较多的,尤其在分手后,房屋的还贷由您一人承担。可见对于该房屋您占较大贡献,徐女士占次要贡献。”张律师表示,孙先生可以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归自己所有,同时给付徐女士相应的房屋折价款,用以弥补她的损失。
在婚姻家事中,房子一类的大宗财物往往是争议的焦点。2020年,刘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为了让儿子能够顺利完婚,刘先生的父母倾尽多年的积蓄,在婚前为刘先生全款购买一套房子用作小两口的婚房,当时房子登记在刘先生一人名下。“结婚后不久,她就怀孕了,要求在房子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为了让妻子安心,刘先生将王女士的名字添加到房产证中。
可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磨合时间较短,原本婚前感情很好的两人,渐渐开始为家庭琐事不断发生争吵。“2024年,我们两人无法继续生活下去,准备协议离婚。我想问问律师,婚前自己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结婚后加了对方的名字,离婚时妻子有权要求分割吗?”刘先生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房产是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并且登记在出资方子女的名下,那么该房产应视为出资方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该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刘之曈律师表示,但刘先生的房屋现在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即使王女士的名字是在婚后添加,也应视为刘先生对王女士的自愿赠与行为,在此情形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该要被分割。
“不过房屋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不代表房屋就会平均分割。”刘之曈律师进一步解释,如果刘先生想通过诉讼解决,法院在审理时,会看在加名字时夫妻双方是否有对房产份额进行约定,有约定的,直接按照约定的份额对房产进行分割;无约定份额的,应当视为共同共有,法院会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结婚年限长短、双方过错问题等多种因素,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问题1:恋爱期间转给女方的钱,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
2023年9月,孙先生和李女士经人介绍相识,两人一见钟情并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交往后,孙先生多次为李女士购买衣物、化妆品、名牌奢侈品等,李女士还多次发购物链接要求孙先生代为付款,在交往的7个月里,孙先生为李女士支付五百多笔款项共计15万余元。此外,孙先生还为李女士购买钻戒、首饰5万余元。2024年4月左右,两人之间的感情出现裂痕,最终决定分手。李女士将钻戒、首饰返还给孙先生,但对于孙先生要求将其在恋爱期间花费的15万余元返还的要求,李女士却称该钱款系孙先生自愿赠与,拒绝返还。孙先生当时为了给李女士转款和代付,有些钱款是向别人借的,如今分手了,孙先生认为李女士属于不当得利,询问律师该钱款是否应该返还?
律师说法: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的花费从性质上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的恋爱赠与,另一类是附条件的赠与。对于一般的恋爱赠与,是指情侣之间为培养感情,所支出的单笔金额并不巨大,累计金额未超出日常生活和人情往来的范畴,该支出行为也未使付出方经济条件明显恶化的赠与。该种赠与在行为发生前可以撤销,但赠与发生后,赠与人就不再享有撤销权,一般无权要求返还。对于恋爱期间附条件的赠与,是指以维持恋爱关系或结婚为条件的赠与,一般金额较大,如购房款、购车款、彩礼等,当结婚的目的无法实现时,该赠与所附的条件未成就,赠与一方可撤销该赠与行为,要求对方返还财物。孙先生在恋爱期间转款和代付次数较多,短期内累计支付金额较大,超出了一般恋爱赠与的范畴,也超出了孙先生的经济承受能力。那么除合理的支出外,剩余钱款相互折抵之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的款项李女士应予以返还。
问题2: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签订的离婚协议能否撤销?
刘先生与冯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2023年11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6岁的儿子由冯女士抚养。由于刘先生和孩子感情非常深厚,为了给予孩子更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刘先生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在财产分割方面作出重大让步,将包括房产在内的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归冯女士所有,每月还要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18岁。前段时间,刘先生带儿子去体检,无意间发现自己与孩子之间无亲子关系。刘先生身心遭受沉重打击,在逼问下,前妻冯女士也承认了孩子并不是刘先生的事实。刘先生询问律师,前妻隐瞒孩子非亲生的事实,能否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对共同财产分配的约定,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律师说法:离婚协议是包括离婚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一揽子协议。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问题在内的利益妥协让渡密不可分。并且,男女双方在民政部门离婚时签署离婚协议,协议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抚养问题作了明确约定,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中有规定,原则上夫妻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仅在发现协议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可予以支持,不能轻易仅以财产分配结果上的不均衡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从而准予撤销。根据刘先生的描述,前妻冯女士故意隐瞒孩子生父的真实情况,并直接导致刘先生陷入错误判断,其签署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配的内容并非刘先生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刘先生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配的部分,于法有据,应该会得到法院支持。
问题3:离婚后前妻不让探视孩子,我该怎么办?
马先生和王女士原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一子。2023年时,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7岁儿子抚养权归王女士所有,马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每周可探视孩子一次。离婚后,马先生一直按时支付抚养费,可每次去探望儿子,前妻王女士总是以马先生再婚、马先生工作性质不能保证陪孩子时间、马先生不能保证孩子安全等理由恶意阻拦马先生探视孩子,这导致马先生在离婚后几乎没有见过儿子。马先生询问律师,前妻不让自己探视儿子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建议马先生还是先找前妻进行协商,毕竟,父母都应当为孩子的幸福着想,不让马先生探望孩子可能会导致孩子缺乏父爱,疏远了孩子与父亲的感情,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如果能说服前妻王女士,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最终皆大欢喜。但如果前妻坚持不让见孩子,那就只能向
向法院提起诉讼了。由于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视孩子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时间作出判决,并且要求夫妻双方协助执行。如果法院就探望权作出判决后,前妻仍然不让探视孩子,则马先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对拒不履行协助的前妻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强迫前妻王女士协助马先生行使探望权。律师在此提醒,离婚后的双方应当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对子女探视、教育等事项进行协商解决,为孩子营造和谐的成长环境,避免将双方的矛盾和情绪带入探视过程中,使孩子能够尽情享受父母的亲情。
问题4:恋爱期间签订协议书约定的“青春损失费”,分手时对方不支付怎么办?
2022年时,吴女士与陈先生通过别人介绍相识,两人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在热恋中,两人为了确保双方之间感情,曾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双方中任何一方主动提出分手或做出伤害另一方的举动,则过错方需向对方支付“青春损失费”50万元。当时两人感情深厚,都以为会白头偕老,协议中的事情不会发生。随着交往时间的推移,两人之间的感情慢慢变得平淡,两人之间也经常因为一些琐事开始争吵。前段时间,吴女士从他人处得知,陈先生正在与另一名异性交往。在吴女士的质问下,陈先生承认了自己与其他异性交往的事实,同时向吴女士提出分手。吴女士伤心之余,拿出当初两人签订的协议书,要求陈先生支付自己的“青春损失费”,可陈先生却拒绝支付。吴女士认为当初签订协议书是双方的共同意愿,询问律师是否可以要求陈先生按照协议书约定支付“青春损失费”?
律师说法:《民法典》中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闵女士与陈先生签订关于青春损失费约定内容的协议书,是以金钱方式弥补同居期间一方的青春时光,违背社会道德,法院通常认定该约定内容无效,对青春损失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吴女士应该了解“青春损失费”并非法律概念,也无法律支持。如果陈先生自愿支付且已经支付所谓的“青春损失费”,法律不禁止,且给付后陈先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吴女士予以返还。但陈先生在实际给付之前反悔,吴女士也不可以强行索要,如果强行索要,可能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会被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日常生活中,青年男女谈恋爱分手的时候,一方认为自己吃亏了,往往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但这种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如果男女双方在恋爱同居期间,一方涉及侵犯另一方的人身权、财产权、健康权、名誉权、财产所有权等,被侵权方可依法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问法感悟
刘之曈律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私人财富的多年积累,当下的婚姻家事纠纷往往还伴随着错综复杂的债权债务、公司股权等纠纷。很多通过电话咨询的当事人可能自身都难以理清感情破裂的原因以及夫妻双方真实的财产状况,因此若独自应对相关诉讼案件,很容易陷入被动境地,最终导致人财两空的结果。建议当事人在遇到情感、财产纠纷时保持冷静,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情感、财产损失。
张志娟律师:婚姻家庭纠纷涉及身份、情感、财产的多重交织,在上午的接线中,我深切感受到公众在面临婚姻家庭方面的纠纷时会不知所措,不知道有哪些法律法规保障了自己的权益,更不知道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让我对未来处理相关婚姻家庭纠纷时有了更新的认识。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去理解纠纷、分析纠纷能让我对案件的剖析更加细致。用心共鸣当事人的情感困惑,挖掘他们的真正需求、为他们排忧解难,也是我作为婚姻家事律师的使命与荣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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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发现丈夫隐瞒重大精神疾病,要求撤销婚姻,平度法院:支持!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是步入婚姻殿堂的新人对婚姻美好的愿景。但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侵害另一方的知情权,这样的婚姻该何去何从呢?近日,平度法院南村法庭审结一起婚姻撤销纠纷案,依法判决撤销当事人的婚姻关系。
基本案情
原告于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23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仅共同居住几天,于某就发现王某经常半夜大声叫喊、精神失常。此时,于某才得知新婚丈夫竟然是一名精神病患者。原来,王某早在10年前就出现出现精神异常的症状,2015年12月住院期间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后又多次住院治疗,最后一次出院距离登记结婚还不到3个月。于某气愤不已,遂诉至平度法院,要求撤销婚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王某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属于法定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王某在与原告于某登记结婚之前即确诊患有该疾病,但婚前王某及其家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了于某结婚的真实意思,且王某至今仍在接受治疗,无痊愈的情形,故对于于某要求撤销与王某的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告于某与被告王某的婚姻关系。一审判决后,于某和王某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结婚意味着双方自愿共同面对以后生活中酸甜苦辣,所以双方应该足够信任和坦诚。在结婚登记前,如果一方确实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向另一方如实告知,以保证对方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真实完整,从而更好地尊重和保护双方的婚姻自主权。否则,另一方在婚后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另外需要注意,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限为一年,即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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