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新版林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9-01-17 11:47 新锐大众阅读 (105422) 扫描到手机

日前,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山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2019年2月15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4年2月14日。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我省林业产业持续快速发展,2017年全省林业产业产值达到6888亿元,占全国林业产值9.3%,居全国第二位,林业新模式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涌现,林业企业规模持续扩大,生产经营方式发生较大变化。此前的2013年版《山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中,有关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类型、评比标准难以适应新形势要求。

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办法》增加新旧动能转换对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要求,增加林业电子商务企业类型及认定标准,增加扶贫工作对企业要求,增加对已认定企业取消称号的要求,增加省级林业龙头企业更名程序要求,增加保障质量安全方面的要求,将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认定频次由每年一次改为两年一次。同时,删除了关于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的要求及部分重复叙述的词句。目的是让更多符合条件的林业企业脱颖而出,充分发挥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在示范引领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促进资源集约节约高效利用等重要作用。

一起来看看新修订的《办法》中,申报山东省林业龙头企业需要符合哪些标准?

加工类企业:产品须有独立注册商标。木材加工企业总资产4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6000万元以上;果品加工和木本油料加工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

种养类企业:种苗生产企业,育苗面积在800亩以上,连续三年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花卉生产企业,总资产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1200万元以上;经济林企业种植面积1000亩以上,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林下经济企业,种植类面积500亩以上,养殖类面积1000亩以上,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森林旅游类企业(含公园、旅行社等):连续三年年直接收入500万元以上。

林产品专业市场:加工产品市场年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初级产品市场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

林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网络交易额占总交易额的70%以上。

农民林业合作社:参加农民数量在100人以上,总资产2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

林业对外合作企业:年进出口贸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

申报山东省林业龙头企业有哪些条件?

·在省内同类别企业中规模较大,主业突出,行业影响力强,主营产品符合国家、省的产业和环保政策。企业在各项生产活动中,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科学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现象。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相关标准,在省内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两年内无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获得国家名牌、省名牌产品等产品质量奖、通过“三品一标”及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或者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的企业优先。

·企业生产使用新技术、新模式,主营产品科技含量高,能按照市场需求不断推出新产品;企业营销网络健全,市场占有率、产销率高,经济效益好。具有发明、技术或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创新能力强的企业,可相应放宽部分标准。

·企业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辐射带动能力强,在促进社会就业、增加农民收入、带动林业扶贫方面成效显著的优先。

·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现金流量状况良好,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有较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企业发展森林康养、林业新材料、新产品等新兴产业的,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中,具有完整产业链条、完善的价值链条、畅通的供应链条、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形成可复制、推广典型的优先。

值得关注的是,山东省林业龙头企业优先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扶持政策,我省对林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管,实行企业自愿申报、评审认定、动态监管的办法。经认定的龙头企业,其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到期后,应依照程序重新申报。同时,我省对林业龙头企业实行总量控制,总体控制在全省规模以上林业企业总量的10%以内。总体数量达到控制规模后,按照退一进一的办法进行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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