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龙源电力被出具警示函,因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2024-08-28 10:30 大众新闻·半岛新闻阅读 (31844) 扫描到手机

近日,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官网公示的行政监管措施显示,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为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被出具警示函。具体如下:经查,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1日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000万元至15,00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4.25%至69.44%。公司未按规定在2023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公司官网显示,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于2009年在香港主板成功上市,被誉为“中国新能源第一股”。2022年正式在A股上市,成为国内首单H股新能源发电央企回归A股、首单五大发电集团新能源企业登陆A股资本市场、首单同步实施换股吸收合并、资产出售和资产购买项目。(大众新闻·半岛新闻记者 文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