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鸡精调味料抽检不合格 来香园公司被罚

2024-09-04 11:23 中国消费者报阅读 (357539) 扫描到手机

  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经抽检,厦门来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香园公司)生产的鲜鸡精调味料,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督促该公司立即采取暂停生产不合格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等措施控制产品安全风险,并对召回的不合格鲜鸡精调味料进行无害化销毁。8月30日,该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60元,罚款5000元。

  5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委托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来香园公司生产的“鲜鸡精调味料”(生产日期:2024年01月21日,规格型号:1008克/袋,执行标准:SB/T10371-2003)进行监督抽检。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于6月5日签发的《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检样品经检验不合格,菌落总数项目检验结果为8.1×104CFU/g,不符合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标准规定的“≤10000CFU/g”的要求。

  6月11日,同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来香园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在当事人的成品库内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等监督抽检文书材料,督促来香园公司立即采取暂停生产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等措施控制产品安全风险。并于6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来香园公司共生产上述不合格批次鲜鸡精调味料260袋,截至检查当日,除10袋用作留样检验外,其余250袋已全部销售出库,销货款为2250元。案发后,来香园公司暂停了鲜鸡精调味料的生产,并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要求,主动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截至7月8日,共召回10袋。扣除召回10袋的产品货值,实际销货款为2160元。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计算,违法所得为2160元。召回的10袋不合格鲜鸡精调味料已在8月5日在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销毁。

  8月30日,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同时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4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来香园公司改正,并作出上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