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崂山区划定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半岛网10月10日讯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切实维护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结合崂山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的区域包括:1.金家岭街道全域。 2.中韩街道全域。3.北宅街道:北起海信研发中心,沿峪川路(松岭路至峪夼路段)、峪夼路(峪川路至峪福路段)、峪福路(峪夼路至S396省道段)、S396省道(峪福路至圣水路段)、圣水路向西延伸至与李沧区、沙子口街道交界区域(未进行旧村改造的区域除外);北九水景区、华楼山景区。4.沙子口街道:北起圣水路(与李沧区、北宅街道交界),沿 S396省道(圣水路至九水东路)、九水东路(S396省道至崂峰路段)、崂峰路(九水东路至南九水河段)、南九水河(崂峰路至入海口段)向西延伸至与金家岭、中韩街道交界区域(未进行旧村改造的区域除外);巨峰景区。5.王哥庄街道:王哥庄街道驻地(未进行旧村改造的区域除外);太清景区、华严寺景区、仰口景区、二龙山景区。上述范围外,崂山区其他区域封闭式居民小区以及楼层式结构居民楼院,参照执行。
禁止燃放的场所包括:1.机关办公场所;2.文物保护单位;3.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4.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5.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6.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7.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8.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9.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10.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有关要求: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2.空气污染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全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3.因重大公共节日、庆典需要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4.崂山区行政区域内,禁止制作烟花爆竹。5.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本通知自2024年 10月 10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10 月9日。
(大众新闻•半岛网记者 于千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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