率先立法,青岛护航“大种业”发展
半岛全媒体首席记者 李晓哲 通讯员 张波
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发展、保障粮食安全的根本。为落实种业振兴决策部署,加快构建现代种业体系,10月25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种业促进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桂芹介绍,条例立足“大种业”发展格局,从青岛种业发展实际需要出发,将一系列推进种业振兴的政策要求和实践经验转化为制度措施,是国内首部全面统筹农作物、畜禽、水产、林草、农业微生物等领域种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制定实施,将为促进我市种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农业新质生产力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强化科技支撑,激励育种创新
提升育种创新能力,构建现代种业创新体系,是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的关键举措,是实现种源自主可控的根本路径。条例重点从提高育种技术攻关能力、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品种培育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鼓励开展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科学技术研究,筛选、创制优异种质,在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从境外引进优异种质资源。
设立种业科研项目,重点扶持本地优势特色品种选育,对育种周期长以及具有重大经济或者社会价值的项目予以长期稳定支持。
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种业企业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前沿技术突破,鼓励将常规育种和生物育种有机结合开展育种创新,促进生物育种技术推广应用。
支持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通过组建联合体、共建实验室和研发中心等方式开展育种创新合作;规划建设规模适当、集中稳定的种业科研试验和良种繁育基地,做好本地适种适栽适养优良品种的示范推广工作。
多维度施策,促进产业发展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解决目前存在的种业企业数量多但规模小、整体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不强的问题,条例紧扣产业发展关键环节,针对性作了制度安排。
聚焦科研成果转化,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种业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在成果推广应用中的主导作用。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植物新品种权、专利权、种质资源和技术方法等要素与种业企业进行合作;对完成、转化科研成果有重要贡献的人员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报酬。
聚焦种企做优做强,实行梯度培育、分类指导,推动不同层次和规模的种业企业协调发展,重点培育具有核心研发能力和产业带动能力的领军企业、育繁推一体化企业以及具有资源、品种和模式优势的企业。
聚焦开放平台搭建,支持举办种业会展和交流活动,推进种权交易;鼓励依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上合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等重大开放平台开展种业国际合作。
聚焦园区集聚发展,推进具有特色优势、产业集聚的现代种业产业园区建设,为园区内的单位开展种质资源研究、育种研发、繁育生产、科研成果展示交易等提供服务和保障。
聚焦蓝色种业提升,发挥海洋资源禀赋和水产种业科研优势,加强资源统筹,科学规划海洋水产种业发展空间布局,发挥国家海洋渔业生物种质资源库等平台作用,支持海洋水产种苗研发中试以及产业化基地建设,促进海洋水产种业规模化发展。
集成要素保障,打好政策“组合拳”
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方面,条例规定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财政资金用于种质资源保护、育种科技创新、良种繁育和示范推广等工作,创新财政性资金投入方式,通过设立种业领域财政股权投资资金、种业发展基金或者后补助、成果奖励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种业企业,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重大科研成果转化等。
在完善种业金融服务方面,条例要求采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贷款贴息、保险费补贴等方式,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种业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种业金融服务产品,为产业链上下游提供协同金融服务。
在种业发展用地保障方面,条例要求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用地、设施用地、海域、林地指标,重点保障研发型种业企业、种业科研机构、重点种业园区等的合理用地用海需求。
在深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条例规定将植物新品种权、育种方法发明专利权等种业知识产权纳入全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跨区域跨部门联动保护和行政司法协同保护。种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为种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等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
在培优壮大人才队伍方面,条例要求推进创新型种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建立产学研融合、多学科交叉的人才培养模式,鼓励种业企业创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等平台,吸引高水平科研人才进站开展育种研究工作。放宽种业人才职称评审条件限制,作出重大贡献的种业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