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观点:不明链接跳转何时休
近期,不少消费者反映不明链接跳转导致的相关消费问题,包括:付款跳转链接与跳转后付款内容不同。某些应用软件中,弹窗提示消费者付费提升音画品质等服务质量,点击后却显示更高价位套餐或续费会员;某些应用软件中,弹窗提示低价的内容,点击付费链接后,页面却以不明显、较小字体勾选了“将以正常价格自动续费”。链接点击后强制跳转到广告链接,甚至多次跳转无法回到初始页面。某些应用软件在开启页面推送广告时,存在没有关闭选项按钮、需要计时才能关闭或者默认手机晃动直接打开广告链接等问题;某些购物软件或购票软件需要转发他人助力,点击链接后反复跳转到购物、返现等无关页面,且难以回到初始页面。在特殊场景植入无关链接,影响消费者体验。某些阅读软件强制要求观看视频广告和个别支付软件利用领取优惠券,诱导点击弹出与本次支付服务无关链接。链接对个人信息进行过度索取。某些购物软件对消费者个人消费习惯进行分析,推送消费者可能感兴趣的购物链接,将推送信息狭窄化、标签化,形成“信息茧房”。此类情况还有很多,消费者十分不满。
针对上述情况,中消协认为: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应受到尊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消费者点击链接后跳转的界面与消费者的点击意图不符,是某些平台经营者不顾消费者的需求而强制弹出无关链接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尤其是在点击付款链接后,其实质付款内容与链接描述不符,启动弹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仅违背消费者真实意愿,还有可能进一步导致消费者损失。
消费者正常使用网络权益应有效维护。《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不论是强行弹出无关链接、影响消费者应用软件的正常使用,还是无序设置弹出、难以实现永久关闭,都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侵犯了消费者正常使用网络的权利。
经营者应切实落实广告“一键关闭”。《广告法》第四十四条、《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都明确规定了互联网用户一键关闭的权利。应用软件推送的广告链接不管以什么形式导致消费者无法一键关闭都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平台经营者的互联网广告链接弹出应当探索良性发展模式,而不是以无视法律规定,牺牲消费者权益的方式牟取不当利益。
经营者不应无底线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应用软件无底线收集、搜索、分析消费者的上网行为数据,量身定制广告链接,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并进行精准推送,是对消费者点击习惯、兴趣爱好、网络行踪的不法收集和高度聚焦分析。此类行为在涉嫌滥用消费者信息,限制了消费者视野和自由选择,并存在规训消费者自由意志的可能性。
针对存在的问题,中消协建议:
一是经营者不能因为不明链接所能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而无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泛滥使用大数据对消费者进行非法分析。应当认真自查,主动整改,恪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讲道德,守底线,遵守法律规定承担应尽义务和责任,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是建议监管方遵循多管齐下、多措并举的治理方式,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管控机制。加强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整治行动;建立红黑榜单模式,对经营者进行红榜激励黑榜加压;进一步提高科学技术管理能力,主动就不明链接跳转问题进行捕捉与整治。
三是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面对不明链接时提高警惕。要尽量不点击链接,在不小心误触或被强制弹出不明链接后,仔细甄别跳转后的信息内容,不要盲目进行操作,可以直接将软件进行关闭。广大消费者在遇到此类问题后,可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用好手中的监督权。
相关法条:
《消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广告法》第四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 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
(二)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
(三)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
(四)在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五)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
启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时展示、发布的开屏广告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不得以下列方式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
(一)虚假的系统或者软件更新、报错、清理、通知等提示;
(二)虚假的播放、开始、暂停、停止、返回等标志;
(三)虚假的奖励承诺;
(四)其他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方式。
《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四条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