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表被扣押40万,该如何遏制“远洋捕捞”?
连日来,浙江一女子卖名表被湖北警方扣押40万元;江苏一车商数月前卖出的一辆车,在湖北警方看来车款是涉案赃款。在二人的网络评论区,“远洋捕捞”一词频频被提及。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征夫曾表示,要遏制乃至根治“异地逐利执法”或者“远洋捕捞”,保护好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必须在法律上斩断“逐利执法”的利益链条。
浙江女子反映卖表被扣押40万元
卖表被异地警方扣押40万
近日,一位浙江绍兴网友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多条视频,讲述自家因卖手表而被扣押40万一事。
2022年12月,网友丈夫通过二手平台联系到一位卖家,花费42万元购买了一块手表,双方在当地的一个名表店进行的鉴定和交易。
因近期生意出现问题需要资金,2024年6月18日,网友丈夫再次通过二手平台联系到一位买家,线下交易,以40万元的价格将手表卖出。
没想到交易当晚,网友丈夫发现银行卡被冻结。联系银行后被告知两天后会解冻,但两天后等来的却是湖北省十堰市东岳分局的民警。其丈夫被十堰民警带进了绍兴当地的派出所后被拘留,并被网上追逃。
该网友被十堰民警告知,卖表收到的40万元是十堰当地的一笔涉诈资金。为了解决这件事,网友称在十堰民警的提议下,将40万元打进了十堰警方指定的账户,作为扣押金。
转账当晚,网友丈夫被释放。该网友不明白,自己只是卖了一块手表,最后却落得一个钱表两空。
11月4日,记者致电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向记者提供了宣传部门电话。此后几天记者多次拨打,始终无法接通。
无独有偶,江苏的一位车商也在近日发布了两条视频,怀疑自己遭到“远洋捕捞”。
据该车商讲述,外省的一名民警忽然找上门,称他在今年1月售卖给湖北十堰客户的一款60万元的车,车款为赃款、诈骗款。除了配合调查外,民警提出,车商应将车款退赃退赔。
车商在视频中表示,目前他正在准备材料,下周民警会再次上门。
在二人的评论区,“远洋捕捞”一词被频频提及。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钟兰安表示,上述两个案件比较符合“远洋捕捞”的特点。
“远洋捕捞”的目的是啥?
钟兰安介绍,所谓“远洋捕捞”,是指近年来一些地方为完成工作指标,同时面临经济下行背景下的“创收”压力,因此存在少数公安机关跨省、跨区域异地执法等情况,业内将其形象地称为“远洋捕捞”。远洋捕捞的本质是公安机关异地逐利执法,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上,都存在违法行为。
律师周贵长同样表示,“远洋捕捞”的首要目的并非是为打击犯罪,而是为了当地的经济创收,这种案件的一个特点是,“被抓捕的对象都是账上有钱的。”
从2018年开始,周贵长就接手了第一个“远洋捕捞”案件,至今共接手六七件。
在周贵长看来,“远洋捕捞”式执法兴起于2016年前后,因为这个时期移动互联网高速发展,改变了一些案件的管辖范围。
在周贵长办理的多起此类案件中,被抓捕对象都是与互联网相关的民营企业,且多集中于杭州和广东地区。
2018年周长贵接到第一个“远洋捕捞”案件,江苏某地公安在打击计算机犯罪时,深圳一家市场估值达20亿的企业遭抓捕,该企业将1500万元打到江苏公安指定账户。事后该企业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
近期也有媒体报道,广州有近万家企业遭到“远洋捕捞”,甚至其中一家企业被迫撤回了上市申请,导致工厂停工,生产停摆,业务瘫痪。
“‘远洋捕捞’对企业的打击是致命的。”周长贵介绍,在他办理的相关案件中,绝大多数企业最后面临倒闭,侥幸生存下来的企业也是苟延残喘。
钟兰安认为,“远洋捕捞”对法治构成了极大破坏,“破坏了人民对市场交易的基本信任,破坏了交易安全。”
在遭遇“远洋捕捞”时,企业和个人该如何应对?周贵长建议,首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其次找一个信任的律师,最后不要向对方指定的账户转钱。
但周贵长表示,现实中往往很多企业和个人扛不住压力,通过“缴纳”扣押款的方式换取人身自由,最后的结果往往是财物两空。
国家出手了
钟兰安表示,“远洋捕捞”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权没有得到有效监督。国家监察机关应对“远洋捕捞”这种侵害他人,特别是民营企业和中小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违法办案的机关和参与人员都应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动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国家也确实出手了。
据悉,针对近年来高速增长的逐利执法案件,国家相继出台“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的六个严禁”、“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等文件,以图制止这类行为。
今年以来,山东、河南、宁夏等多地开展了涉企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其中安徽省公开向社会征集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线索,包括对涉企违规执法、趋利性执法等方面。
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表示,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单位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更多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方式。特别是要规范异地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防范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坚决纠正、严肃追责。
10月9日,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强调,检察机关要始终保持检察政策、措施、工作与宏观政策取向相一致,扎实有效推进“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切实防止和监督纠正趋利性执法司法、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等问题,促进规范涉企执法司法行为。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征夫曾表示,要遏制乃至根治“异地逐利执法”或者“远洋捕捞”,保护好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必须在法律上斩断“逐利执法”的利益链条。可以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将案件交回原地管辖的方式,也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或者作出立法解释,将刑法第64条规定的“刑事案件的罚没所得一律上交国库”中的“国库”明确规定或解释为“中央国库”,即将刑事案件罚没所得统一上缴中央财政的方式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