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诸城市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区,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属各国有企业,驻诸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依据《地震台站观测环境技术要求》(GB/T 19531-2004),现将我市各类地震监测设施予以公布,并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不受干扰,是保障地震监测预测预警工作、促进防震减灾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做好防震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前提。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确保我市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免遭破坏或干扰,确保地震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二、做好保护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在重大项目规划前要与市应急(地震)局沟通信息,共同做好全市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工作。规划、审批和建设等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要认真执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三、开展宣传普及。各镇街区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帮助广大群众特别是地震台站周边社区的单位和群众及时了解有关规定,熟知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义务,增强全社会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意识。
四、加强监管检查。对违反规定,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要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义务,对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有权举报。
联系单位:诸城市应急管理局,电话:6353936,62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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