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燃放烟花爆竹,努力构建和谐高密
高密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明白纸
为贯彻落实《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现将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高密市平安大道以北,柳河大道以东,泽安大道以南,胶河大道以西(沿胶河大道向南至康成大街,沿康成大街向西至铁路桥,沿铁路向东南至沂胶路,沿沂胶路向南至平安大道)的区域,为禁止燃放区域;用于分界的道路两侧房屋及分界道路穿行的整个村庄均属禁放区。在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1)国家机关办公区;
(2)文物保护单位;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5)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6)公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7)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8)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9)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航空器、公共绿地、地下管网投射、抛掷;
(二)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行为。
五、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违反《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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