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领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合计被罚1480万元,因虚增收入、利润等
1月8日,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官网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1号)显示,山东领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为虚增收入、利润、信披违法违规被山东证监局警告并罚款700万元。同时,时任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李鹏,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宗辉一并领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山东领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其通过11家外部公司开展虚假业务虚增收入、利润;通过将实质未开展或未完成项目虚构为已完成项目的方式虚增收入、利润。2021年、2022年、2023年上半年分别虚增收入为16381.63万元、12719.05万元、9759.32万元;2021年、2022年、2023年上半年分别虚增利润总额为9813.96万元、7372.76万元、5377.45万元。领信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山东领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第五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第五条的规定,山东领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责令改正、警告,并罚款700万元。
同时,山东领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宗辉知悉并参与实施领信股份财务造假行为,直接导致领信股份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未能保证山东领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王宗辉被警告并罚款80万元。
山东领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李鹏知悉领信股份财务造假行为,未能保证山东领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李鹏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组织、指使山东领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财务造假行为,直接导致山东领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组织、指使”的情形。依据有关规定,李鹏被警告并罚款700万元,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500万元。同时,当事人李鹏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根据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李鹏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据计算,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此次罚款合计1480万元。
天眼查APP显示,山东领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领信股份成员,位于山东省日照市,是一家以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4562.6万人民币,实缴资本75.55万人民币,并已于2021年完成了定向增发,交易金额5400万人民币。
业绩方面,领信股份2025年半年报显示,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为0元,净利润为-49,243,576.30元。本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同比去年同期下降100%,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内公司经营困难,无法开展经营,未录得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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