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关于保健类食品生产经营的提醒告诫函
全市保健类食品生产经营者:
为规范保健类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欺诈消费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保健类食品生产经营相关要求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守主体责任,规范资质管理
1.所有保健类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生产许可),做到亮证亮照经营,严禁无证无照开展经营活动。
2.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与索证索票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信息等内容,确保产品来源合法、全程可追溯。
3.严禁生产经营无合法资质、无保健食品标志(蓝帽子)、无批准文号,以及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的保健类食品。
二、规范标签标识,杜绝虚假标注
1.保健类食品标签、说明书、外包装必须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内容完全一致,不得擅自更改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等关键信息。
2.显著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警示语,清晰标明保健食品标志、批准文号、标志性成分及含量。
3.禁止在标签、包装或宣传材料中标注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使用“治疗”“根治”“防癌抗癌”“降三高”等医疗术语,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功效对比。
三、规范宣传行为,远离违法营销
1.广告宣传内容必须以备案凭证、注册证书及产品说明书为准,不得夸大、虚构保健功能,不得使用“最有效”“最佳”“100%有效”等绝对化用语。
2.严禁利用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科研机构、学术机构等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不得虚构用户见证、康复案例等误导消费者。
3.禁止以“健康讲座”“免费体检”“养生科普”“赠送礼品”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类食品广告,不得针对老年人开展“洗脑式”推销、诱导预付大额费用。
4.不得将保健类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混放销售,需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区域、柜台或货架,设置明显标识区分。
四、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1.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标价内容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时及时更新标价。
2.严禁价格欺诈,不得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模糊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3.不得与其他经营者串通操纵价格,不得囤积居奇、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扰乱正常市场价格秩序。
五、强化自律意识,主动自查自纠
各生产经营者需对照本告诫函要求,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整改。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拒不整改、屡查屡犯的经营者,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公开曝光,并纳入信用管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消费者及社会各界通过0536-2323315热线或现场举报等方式,监督举报保健类食品经营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
高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