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榔及其制品经营提醒告知书
全市槟榔及其制品经营者:
为规范槟榔及其制品经营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筑牢未成年人健康防护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要求,现就经营槟榔及其制品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槟榔被世界卫生组织下属国际癌症研究署(IARC)列为I类致癌物,具备强成瘾性,长期咀嚼会造成口腔黏膜不可逆损伤,同步损伤消化、神经、生殖系统。
二、槟榔未纳入药食同源目录、未获批新食品原料,槟榔不得作为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
三、槟榔及槟榔制品不属于食品,不得将槟榔及其制品按食品销售,槟榔及其制品存放、销售区域应当与食品经营区域保持一定物理距离,不得将槟榔制品与食品混放销售。不得以任何语言文字、图形、符号及其他方式标识或介绍为“食品”或“食用”,误导消费者。严禁向未成年人推介、销售槟榔及其制品。
四、网络经营者不得以食品名义展示和经营槟榔及其制品,不得将槟榔制品列入食品专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槟榔制品可食用。销售槟榔制品,不得使用美味、小吃、食材、滋补保健等与食品相关的词汇进行宣传。平台经营者要严格履行管理责任,及时制止平台内经营者违法销售槟榔制品的行为。
请相关经营者切实履行经营主体责任,立即开展自查。自行下架食品包装和标签标识的槟榔及其制品;严禁将槟榔及其制品作为食品进行宣传诱导;不得将槟榔及其制品与食品进行混放展示、销售、贮存。校园周边经营者需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槟榔制品为非食品 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醒目标识,不向未成年人推介、销售槟榔。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26年7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