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一新材料企业遭处罚 因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026-07-27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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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山东乔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被青州市应急管理局作出处罚。
公示信息显示,处罚决定书文号为(鲁潍青)应急罚〔2026〕64 号,处罚决定日期为 2026 年 7 月 13 日,处罚结果为罚款壹万元(¥10000)整。该企业违法事实为: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同时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 22 号第 A 档作出处罚。
公开信息显示,山东乔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红美,企业地址位于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东高中小企业创业基地。
来源:大众报业·半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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